北京东路消防救援站7.16组织学习内务条令第十二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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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秋飞 发表于 2021/7/16 |只看楼主|倒序浏览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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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人:冯秋飞

时间:2021年716

内容:内外条令  第十二章  国旗、队旗、队徽的使用管理和国歌的奏唱

第一节  国旗的使用管理和国歌的奏唱

第一百八十二条  消防救援人员必须遵守有关国旗、国歌的法律法规,维护和捍卫国旗、国歌的尊严。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消防救援学院和消防员学校除寒暑假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一百八十四条  升挂国旗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当选择显著地点树立旗杆升挂国旗;未树立旗杆的,应当将国旗升挂于显著位置。

第一百八十五条  升挂国旗的时间、仪式和方法,下半旗的时机、方法及其他有关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六条  支队级以上单位主官的办公室和承担外事任务的机关办公室,可以在显著位置插置国旗。插置的国旗,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尺度,旗杆垂直,旗面自然下垂。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歌可以在下列时机、场合奏唱:

(一)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 队伍举办的庆典活动和重要集会;

(二)重要外事活动和重大国际性集会;

(三)升挂国旗时;

(四)其他需要奏唱国歌的时机、场合。

 

第二节  队旗队徽的使用管理

第一百八十八条  队旗、队徽是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象征和标志。消防救援人员必须爱护队旗、队徽,维护和捍卫队旗、队徽的尊严。

第一百八十九条  队旗分为局级、总队级、支队级三个等级。授予范围为:

(一)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支队级以上单位和消防救援学院,各授予一面相应等级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队旗;

(二)担负外事任务的支队级以上单位和执行跨国(境)应急救援任务的队伍,各授予一面相应等级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队旗。

第一百九十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队旗在重大节日、典礼、检(校)阅、隆重集会、游行、宣誓等时机和执行司礼任务时使用。使用队旗,必须经单位主官批准。

使用队旗时,由掌旗员掌持队旗,左右各1名护旗员,位于队伍行列先头。掌旗员和护旗员应当具备良好的列队素质和魁梧匀称的体型,平时应当进行持旗、护旗训练。

第一百九十一条  队旗的制发和保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队旗由应急管理部统一制作;

(二)队旗的请领经应急管理部编制部门审核后,由应急管理部发放;

(三)队旗由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和晾晒,防止损坏;

(四)单位等级发生变化、队旗褪色或者其他原因不宜使用时,应当换发新队旗,旧队旗存入队史馆(荣誉室)或者交由总队级以上单位保管;

(五)队旗不得私自制作,不得外借。

第一百九十二条  队徽及其图案可以用于帽徽、领花、臂章、荣誉章、奖状、车辆、船(艇)、飞机、重要建筑物、会场主席台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类出版物、宣传品,以及作为各类宣传、外事交流活动等场合的标识。

第一百九十三条  使用队徽及其图案,应当严肃、庄重,严格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悬挂队徽,应当置于显著位置。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颜色的队徽。

第一百九十四条  禁止将队徽及其图案用于商业广告和有碍队徽庄严的装饰或者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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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浪 发表于 2021/7/20 21:42:34|只看作者 沙 发
安  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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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学习,加强纪律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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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家宾 发表于 2021/7/16 16:46:38|只看作者 沙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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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学习,消防救援人员必须遵守有关国旗、国歌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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