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路消防救援站10.12学习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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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人:冯秋飞

时  间:2021年10月12日

内  容: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为进一步规范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消防救援局《消防救援车辆牌证核发与管理暂行规定》、总队《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专用号牌车辆管理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消防救援队伍公务车辆使用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确保车辆运转有序及行车安全,结合支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所有机动车驾驶人员和机动车辆。

第三条  车辆管理严格遵循“谁审批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用车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车辆管理负责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大队主官、支队机关办公室和战勤保障处负责人是各单位车辆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应把预防车辆事故作为安全工作的重点,切实强化领导,严格落实制度,负责对本单位人员遵守车辆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级应明确车辆管理人员,各级车辆管理员是本单位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车辆支队机关车辆(含特勤大队、重型机械工程救援大队)保险由支队按照采购相关规定进行统一采购,支队机关车辆车辆派遣、维修保养、油料管理、年审由办公室负责,重型机械工程救援大队车辆维修保养、油料管理、年审由战勤保障处负责,大队及大队所属消防站车辆管理等相关工作由各单位指定的车管人员负责。支队机关、大队、消防站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实行定人定车制度,将维保责任明确到具体人,每日必须对车辆进行发动检查,每周必须开展周车场日活动。

第六条  各级车管人员应严格落实车辆集中管理制度,行政车钥匙必须实行集中统一保管。日常公务用车督促驾驶人员严格执行车辆派遣制度。车辆实行一车一档案管理,按时开展车辆年审、保险购置等工作,每月对行政车违章情况进行统计,并督促违章驾驶员对违章情况进行处理销账。

第七条  各级应严格执行车辆号牌悬挂制度,严禁套牌、不悬挂车牌等现象发生,严格公车使用登记制度,建立《公务车辆使用出行记录》台账,驾驶员出车、交车前均要如实记录相关事项。

第八条  双休日及八小时以外,各级要严格控制使用公务用车;节假日和恶劣气候条件下,除执勤、执法、督察公务用车外,其他公务用车必须统一封存、规范停放。

第九条  除执行公务需要外,禁止将公务车辆停放在地方宾馆、高档饭店、大型商场、超市、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和幼儿园等地。禁止将公务车辆停放在私人住宅区过夜,确因工作需要的公差、公办车辆应停放在所到地消防救援队伍营区内。

第十条  支队指挥中心要强化GPS车辆定位跟踪、测速提示等技术运用,安排专人实时收集、统计车辆超速报警、违规停放及未经批准擅离营区等情况,每月通报,并纳入指战员绩效考评和单位年度考核范畴。

第十一条  车辆配置及处理按照《贵阳市消防救援队伍经费资产审批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章  用车审批

 

第十二条  支队机关指战员用车必须由车辆管理员统一填写派车单。凡贵阳市城区范围内工作用车,由各处室(中心)提出用车申请,由勤务站派遣;跨区县到三县一市(修文、息烽、开阳、清镇)的公务用车由分管领导审批,跨市、跨省公务用车由各处室(中心)提出用车申请,勤务站初审,报分管领导审核、支队首长审批后上报总队。

第十三条  大队、消防站人员在本县(区)辖区用车由大队主官审批,跨县(区)、市用车由大队主官同意后报支队值班领导批准;跨市以上用车由支队主官同意后报总队批准。

第十四条  车辆审批后,驾驶员凭《派车单》到车管人员处领取车辆钥匙、车辆行驶证等相关证件,车管人员交代外出注意事项后方可出车,归队后及时检查车况、补充油料、交回钥匙、行驶证等相关证件。

第十五条  对公务外出车辆,岗哨凭有效《派车单》放行并做好登记,对未履行派车手续的车辆,一律不得放行。

第十六条   禁止在指战员探亲休假时使用公务车接送。但可按程序报批同意后,用公务车辆接送至单位所在地机场、火车站、客车站、港口码头等公共交通站点。临时来队探亲的指战员家属接送站、看病就医,按程序报批同意后,方可派遣使用公务车辆。

 

第四章  驾驶员责任

 

第十七条  驶员要严格遵守车辆管理制度,出车前完善用车手续和车辆性能的检查,确保车辆无安全隐患上路。各单位消防车驾驶人驾驶车辆时必须有指挥员同行,指挥员必须履行安全提醒职责。车辆归队后,驾驶员要及时清理车辆卫生,检查车况、补充油料,确保车辆性能良好、完整好用。

第十八条  驾驶员严禁驾驶与本人驾驶证不相符的车辆,实习期驾驶员不准单独驾车,驾驶公务车辆时要带齐相关证件(驾驶证、行驶证和干部证或消防员证、派车单(电子审批单)),严格落实《全市消防救援队伍文明行车管理制度》,严守交通法规,自觉服从交管部门检查,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私自出车、强行超车、违规行驶、违规停车、带故障行车。行车途中,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九条  严禁公车私驾私用,不得将车辆用于婚丧嫁娶、私人聚会、探亲访友、接送亲友等与公务无关的活动。禁止个人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借车用于非公务活动。

第二十条  驾驶员严禁擅自改变行车路线和将车交给无关人员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等特殊事宜时应立即向车管人员报告,根据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及领导要求处理好后续工作。

 

第五章  车辆维修

 

第二十一条  车辆维修采用定点维修为主,4S店维修为辅。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的形式,最后确定不少于2家作为指定维修点。并每年对维修点的修理费做一次市场调查,修理费普遍高于市场价位的,第二年将进行更换。

第二十二条  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后,车辆送修必须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申请表》,说明修理范围、修理内容、预算金额,按车辆管理的程序报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修理,严禁未审先修,在修理过程中,申请人必须进行监督,以保证修理质量。修理结束后,必须对修理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修理项目与送修项目不符时,应及时上报车辆管理部门并与修理厂进行协商。

第二十三  因在外出差,车辆发生故障,需要进行修理的,必须按照审批权限先行请示同意后,方可维修,归队后立即按程序报销维修费。

第二十四  大队所有车辆需要维修的,必须上报支队指挥中心备案,不报备的,一律视为车辆不在位处理。

第二十四条  车辆修理完毕后,应向修理厂索要车辆维修中替换下来的车辆零配件带回,并进行清点、签字、验收后统一处理,所得收入须及时交回财务管理部门。并将修理的详细项目及费用明细,与维修说明表,车辆管理表等相关内容一起存档,每年需对车辆维修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严防发生车辆维修虚报、乱报。

第二十五条  非自然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同一车辆的同一地方的多次、重复维修,维修费用不予以报销,并由各单位查明修理原因,属修理厂责任的责令修理厂进行处理,属驾驶员重复修理的,则对驾驶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车辆在执勤公务中,由于驾驶员操作不当发生车辆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驾驶员应承担保险公司承保费用以外的额外费用。

 

第六章  油料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严格油料管理,车辆用油实行“一车一卡、定车定卡”的定点加油方式,择优选择中石化或中石油的加油点。建立加油卡密钥体系和严密的安全认证机制,保障每一笔交易的真实性,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集中报销。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车辆加油管理,详细掌握车辆油箱容积、加油标号、平均油耗等基本数据,加强对加油事项的监管,根据车辆使用情况,核定车辆使用油量,并做好登记和年终统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凡因特殊情况发生异地加油或现金加油情况的,必须提前向各单位负责人电话或短信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加油。事后,需按照经费管理审批规定,书面说明情况,按车辆管理的程序报销。

第三十条  所有车辆必须严格落实“一车一本”加油登记制度,建立加油台账,台账上需设立行驶里程、加油数量、金额、加油人签名等基本信息。

 

第七章  应急救援专用号牌车辆管理

 

第三十一  消防救援队伍中符合执行和保障应急救援任务的车辆悬挂专用号牌,由支队后勤处审核后进行发放,其它日常办公、执法、生活保障等车辆悬挂地方普通号牌。严格按规定使用应急救援专用号牌,严禁擅自扩大车辆号牌使用范围,严禁挪用、窜挂、出租、出借应急救援专用号牌。

第三十二  应急救援车辆应当集中停放,不得用于履行日常公务、出差、检查等非应急救援任务,不得作为个人固定用车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借用、占用下属单位的应急救援车辆。

第三十三  严格按要求使用应急救援车辆行驶证和ETC电子标签,按照一车一副号牌、一个行驶证、一个ETC电子标签使用。严禁未经批准变更使用应急救援车辆行驶证和ETC电子标签,严禁使用过期、伪造、作废的行驶证和ETC电子标签上路行驶。严禁将应急救援车辆行驶证和ETC电子标签使用在悬挂地方号牌的车辆上。

第三十四条  应急救援车辆故障送修理厂时,要安排专人负责跟踪,防止车辆被他人使用,车辆牌证丢失、挪用等情况的发生。

    三十五  应急救援专用号牌(含单只号牌)被盗、丢失后,要立即向支队车辆管理部门报告,按程序逐级上报至消防局车辆管理部门,并通告当地公安机关协查。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  驾驶人员违反交通法规,所产生的罚款和扣分,由驾驶人员个人承担。涉及乘车人员违章的(如副驾未系带安全带),所产生的罚款和扣分,由乘车人员个人承担。凡一次性被扣满12分的,交警部门扣留驾驶证,需到车辆管理部门参加学习并考试通过后才能申领,担任驾驶员的立即调离驾驶岗位。

第三十七  跟车干部在行车过程未履行跟车安全提醒职责,造成交通安全事故,按情节轻重追究驾驶员和跟车干部的责任。

第三十八  未经批准私自出车、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的,由支队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追究当事人责任;若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切责任由使用人自行负责,并一律从严从重处理。

第三十九  各级应严格落实车辆审验制度。凡审验到期前90日内组织行政车辆进行检测审验,超期未审验和审验未通过车辆一律不允许上路,未审验造成强制报废和交通事故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使用单位承担,情节严重的,由支队相关部门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第四十   凡是因管理缺失引发交通安全事故。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约谈;情节严重的,由支队相关部门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事故和不良影响并引发社会舆论的,大队党委(用车处室)向支队党委作检查,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取消单位和个人评优评先资格,并实行责任倒查,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发现有隐瞒包庇、执纪不严、处理不到位的情况,将从严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  本规定中所指车辆均指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所有机动车辆。本规定中所指驾驶员均指贵阳市消防救援队伍持有地方驾驶证照的全体指战员及工勤人员。

第四十二  本规定由支队后勤装备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支队领导,机关各处室。

应急通信与车辆勤务站。

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办公室                 2021年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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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狐克飞 发表于 2021/10/19 23:04:51|只看作者 沙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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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要严格遵守车辆管理制度,出车前完善用车手续和车辆性能的检查,确保车辆无安全隐患上路。各单位消防车驾驶人驾驶车辆时必须有指挥员同行,指挥员必须履行安全提醒职责。车辆归队后,驾驶员要及时清理车辆卫生,检查车况、补充油料,确保车辆性能良好、完整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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