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路消防救援站10.22组织学习《消防救援衔条令》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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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秋飞 发表于 2021/10/22 |只看楼主|倒序浏览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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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人:冯秋飞

 间:2021年10月22日

内容:《消防救援衔条令》第六章消防救援衔的保留、降级和取消

 

第二十三条 消防救援人员退休后,其消防救援衔予以保留。
  消防救援人员按照国家规定退出消防救援队伍,或者调离、辞职、被辞退的,其消防救援衔不予保留。
  第二十四条 消防救援人员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的,其消防救援衔应当调整至相应衔级,调整的批准权限与原衔级的批准权限相同。
  第二十五条 消防救援人员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应当相应降低消防救援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衔级的批准权限相同。
  消防救援衔降级不适用于四级指挥员和预备消防士。
  第二十六条 消防救援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以及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消防救援衔相应取消。
  消防救援人员退休后犯罪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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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浪 发表于 2021/10/25 23:20:25|只看作者 沙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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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学习,了解《消防救援衔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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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家宾 发表于 2021/10/25 17:32:22|只看作者 沙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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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学习,了解了《消防救援衔条令》第六章消防救援衔的保留、降级和取消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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