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路消防救援站10.26严格训练工作纪律“九条 刚性措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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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秋飞 发表于 2021/10/26 |只看楼主|倒序浏览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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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训练工作纪律“九条刚性措施”
第一条 凡未落实党委议训、议战、管训制度或未落实训练
安全制度,造成指战员伤亡的,年度考评工作“一票否决”,一律
追究大队党委及主官责任。
第二条 凡上报训练情况与实际开展科目不符、人员不符、
训练成绩弄虚作假,一律追究组训干部、消防救援站主官责任。
第三条 凡训练设施、器材装备、训练经费保障不到位,未
按照科目规程开展训练,采用代训器材开展训练的,大队党委向
支队党委作出书面检查,一律追究大队主官责任。
第四条 凡未按照训练计划组织开展训练,未落实干部跟班
跟训制度,造成训练进度滞后的,一律追究负责大队部分管训练
工作的大队领导、消防救援站主官责任。
第五条 凡支队各处室(中心)、大队、消防救援站周综合
参训率低于 90%,未落实周训练最低时间标准,漏训人员无故不
参加训练,公差勤务人员归队后未进行补训,且参加上级考核、
比武竞赛成绩不合格的,一律追究支队机关处室(中心)负责人
及大队、消防救援站主官、未参训、考核和比武成绩不合格人员
责任。
第六条 凡未落实本级考核制度,主考、参考人员在考核现
场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组织不严密,考核成绩中制假、造假、
被举报的,回避主要问题,参考率、考核成绩不实的、靠后的,
— 3 —一律追究支队分管领导及大队、消防救援站主官、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 凡参加月度基础体能考核成绩不合格人员,一律扣
除当月 50%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奖,不得参加战训骨干培训,对当
事人按照当月干部绩效从重扣分,并视情节追究大队、消防救援
站主官责任。
第八条 凡参加上级综合训练考核不合格人员,扣除 2 个月
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奖,指挥员视情取消奖先评优资格,年度考核
不合格人员,消防员不得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当年不得晋升高一
级消防员。
第九条 凡参与上级考核排名挂末和比武排名后三名的大
队,大队党委向支队党委作出书面检查,一律顶格追究大队主官
责任;凡参与上级集训、考核、比武综合成绩排名前三名或前三
等奖的大队、个人,大队作为年终执勤岗位练兵工作评先评优资
格优先对象,个人作为年终执勤岗位练兵工作评先评优资格优先
对象,并按照指战员绩效年终考评对大队、消防救援站主官、个
人加分。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严格训练工作纪律刚性措施
实施细则
2.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特殊人员审批表
— 4 —附件 1
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
严格训练工作纪律“九条刚性措施”实施细则
一、党委管训
第一条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党委议训、管训、议战、议安全
制度,凡单位每月未落实党委议训议战议安全制度,议训、管训
敷衍应付、走过场,议训抓训、议战抓安全落实不到位、练兵工
作组织不力、迎接上级考核、比武竞赛排名后三名的单位或科目
不合格,且被上级检查督导考核发现的,对大队、消防救援站主
官、当事人扣除当月指战员绩效 2 分和当月 50%政府目标绩效考
核奖,对该单位年度灭火救援工作目标责任书作战训练(特种灾
害救援)业务、年终岗位练兵工作评先评优资格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条 支队应急通信与车辆勤务消防救援站负责机关训
练组织实施,大队主官对整个大队训练工作负全责,大队部明确
一名大队领导负责大队部训练组织实施,消防救援站负责本级训
练组织实施。按照“走前列,树旗帜”总体要求,实现“站站达标、
人人过关、60%优秀”的目标。凡单位冬训、夏训或者上级组织
练兵考核、比武竞赛,未实现基础体能 100%达标、60%优秀的,
对未达标指战员、大队、消防救援站主官扣除当月指战员绩效 5
分和 1 个半月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奖,年终岗位练兵工作评先评优
— 5 —资格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作战训练安全检查和安全保障
制度,成立安全组织机构,设置安全员和紧急救援小组,严防作
战训练安全事故发生。凡单位不遵守作战训练安全规程,未按照
要求设置安全员、紧急救援小组,安全员职责不落实,导致一般
性作战训练安全事故的,有一次扣除大队主官、消防救援站主官
及作战指挥、组训干部、安全员当月指战员绩效 2 分(隐瞒不报,
被上级检查督导发现的,扣 5 分)和当月 50%政府目标绩效考核
奖,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扣除 1 个半月政府目标绩效考核
奖,作战训练期间,因组织指挥、组训失误导致指战员伤亡事故
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并视
情追究大队、消防救援站主官责任,对该单位年度灭火救援工作
目标责任评比和年终岗位练兵工作评先评优资格实行“一票否
决”。
二、训练保障
第四条 各单位要根据训练计划要求,按标准保障训练经费
和训练装备、器材、场地等硬件设施。凡单位年度训练经费保障
不到位、基础训练设施配备不到位,配备的基础训练设施达不到
训练标准要求,造成本级及下属单位不能按照上级下发训练计
划、规程开展全科目训练,被上级检查督导考核发现的,扣除大
队主官当月绩效考评 2 分和当月 50%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奖,直至
— 6 —配备保障到位。同时,在训练计划下达之日起,一个月(含)内
未配备到位的,大队党委向支队党委作出书面检查,并对该单位
年度灭火救援工作目标责任中作战训练(特种灾害救援)业务、
年终岗位练兵工作评先评优资格实行“一票否决”。
三、跟训制度
第五条 支队灭火救援指挥部每月在红门政教系统“砺兵火
焰蓝”专栏上或以月初练兵调度命令的形式下发本月训练计划、
科目、训练重点内容和要求,支队应急通信与车辆勤务站、大队、
消防救援站应严格对照训练科目制定支队机关、大队部、消防救
援站、政府专职队、微型消防站训练周程表,组织实施本级训练,
凡训练过程中,未落实干部跟训制度,造成训练进度滞后,被上
级检查督导考核发现的,一次扣除单位主官及组训干部当月绩效
考评 1 分和 500 元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奖。
四、参训时间
第六条 按照新颁布的《内务条令》、《消防救援人员体能训
练》规定,机关体能训练要求每日 1 小时的体能训练应当统一组
织,通常安排在下午办公时间的最后 1 小时进行,消防救援站要
求每日 2 小时的体能训练。因此,支队机关、大队部工作日每天
体能训练时间不低于 1 小时,消防救援站工作日每天体能训练时
间不低于 2 小时,消防救援站操法、技战术训练不得低于 5 个课
— 7 —— 8 —
时(原则上不占用每周二、五下午政治教育时间)。支队机关和
大队部干部训练采取自主训练和集中训练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原
则上每周应开展 2 个半天以上的集中训练,凡干部在本周组织的
集中训练中,无故未参加至少 2 个半天集中训练的,消防救援站
消防员无故未参加每次集中训练的,扣除当事人当月绩效考评
0.2 分和 200 元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奖。因特殊情况占用训练时间
的,应在本周内进行补训,确保体能考核全员通过。
第七条
大队要督导所属消防救援站训练日参训率不得低
于 95%,不得私自占用消防救援站指战员训练时间,确因特殊情
况的公差勤务,应组织未参训人员补考补训。凡经支队核查,大
队、消防救援站周训练科目连续 3 天参训率低于 90%的单位,扣
除大队、消防救援站主官当月绩效考评 1.5 分和当月 50%政府目
标绩效考核奖;连续 5 天共一周大队、消防救援站月训练科目参
训率低于 90%且未及时补训的单位,扣除大队、消防救援站主官
当月绩效考评 5 分和 1 个半月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奖,同时,大队、
消防救援站主官向支队作出书面检讨。
五、训风考风
第八条 严禁单位及个人在训练考核、比武竞赛中弄虚作
假,凡在上级组织的训练、考核、比武竞赛中弄虚作假,平时训
练工作中违反训练规定,参考率、考核成绩不实的,降低训练质
量标准,影响训练工作落实的单位或个人,均取消年度评先评优— 9 —
和绩效奖励,扣除大队、消防救援站主官当月干部绩效 2 分和当
月 50%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奖,对责任单位或个人视情给予相应纪
律处分,对该单位及个人年终岗位练兵工作评先评优资格实行
“一票否决”。
第九条 支队对大队、消防救援站采取“日督导、周帮扶、
月考核”的方式,核查各大队、消防救援站、政府专职队、微型
消防站训练情况,月核考消防救援站上报普考成绩准确率,综合
性印证督导大队部、消防救援站、政府专职队、微型消防站开展
训练情况;大队、消防救援站每日训练情况必须在“灭火救援指
挥部工作通知群”进行科目上报和参训反馈,支队灭火救援指挥
部根据上报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核证(采取实地督查和可视化远程
督查等形式),主要核查组训科目、参训率、训练时间情况,在
训练开展期间(训练开始、训练结束由实施单位分开上报,作战
训练处每日汇总统计训练量),抽查情况与实际开展科目不一致、
人员不符的,按造假论处,扣除组训干部当月绩效考评 2 分和当
月 50%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奖。
第十条
支队每月初通过制定下发本月全员岗位练兵调度
动员令,明确训练计划、科目、时间、要求,大队、消防救援站
每月根据训练计划制定周程表,组织开展训练,大队主官每月组
织本单位指战员、辖区政府专职队员、微型消防站队员训练实地
督导、考核至少 1 次,并将考核成绩、视频在考核后 2 个工作日
以内如实上报作战训练处,上报成绩必须真实。凡在支队随机组织的督导核考中,单项科目核考成绩与上报成绩不一致,核考成
绩在上报成绩基础上浮动范围超过 10%的,视为成绩不真实。大
队部干部成绩不真实的,扣除大队主官、当事人当月绩效考评 2
分和当月 50%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奖;消防救援站指战员成绩不真
实的,扣除消防救援站主官、当事人当月绩效考评 2 分和当月
50%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奖。
第十一条 每月底最后两个工作日确定为支队机关、大队部
干部“岗位练兵考核日”,由支队应急通信与车辆勤务站负责支队
机关参考人员集合到场参考,大队部干部由所在单位通知到场参
考,作战训练处具体负责现场考核工作,装备处负责考核现场器
材装备保障,战勤保障处负责考核场地设置、生活物资保障,卫
生队负责考核现场的医疗救护保障。支队每月考核成绩以达标
(60 分)为标准进行积分制兑现奖惩。一是不达标人员。对干
部单项科目考核第一次未达标人员(注:对此前已经达标,但在
考核中又没有达标的,视为第一次未达标),扣除当事人当月干
部绩效 2 分和当月 50%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奖(第二次达标的,予
以返还),并全市通报批评;第二次未达标,扣除当事人当月干
部绩效 3 分和当月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奖(第三次达标的,予以返
还),并全市通报批评;第三次未达标,扣除当事人当月干部绩
效 6 分和 1 个半月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奖(扣除的政府目标绩效考
核奖不返还);第四次或以后还不达标,扣除当事人当月干部绩
效在第三次未达标的基础上依次累加 3 倍分值,扣除当事人当月
— 10 —干部绩效依次累加分值,扣除其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奖依次累加月
份(扣除的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奖不返还),直至合格为止。每次
考核成绩未达标人员,但在上一次考核成绩积分进步 5 分或以上
的,在当月干部绩效扣除分值中降低 0.5 分的扣除分值、政府目
标绩效考核奖少扣除 1000 元。二是达标人员。对单项科目考核
达标人员,在考核成绩达标的基础上,每次考核成绩比上一次进
步积分 5 分或以上的,每次在当月干部绩效考评中加 0.5 分,未
比上一次进步积分 5 分或以上的不加分,每次考核成绩比上一次
下滑积分 5 分或以上的,每次在当月干部绩效考评中扣除 0.5 分。
三是优秀成绩人员。凡在每次考核中,综合成绩积分保持优秀或
者满分的人员,每次在指战员绩效考评中加 0.5 分,并在全市通
报表扬,作为年终岗位练兵工作评先评优的优先条件。四是无故
不参考、补考人员。支队组织每月考核工作,凡是未有支队双主
官签批的病假条(病假条要明确不能参考科目、可以参考科目)、
公差勤务审批单、休假条等相关印证资料,因工作原因未按时参
考并未由支队部门工作口、大队统一报请支队双主官签批同意补
考的,考核当日前 2 天未送至作战训练处备案的,确因以上情况,
病好或归队后未及时参加补考的,作为无故不参考人员,有一次
扣除当事人当月干部绩效考评5分和1个半月政府目标绩效考核
奖,并全市通报批评。五是考核组织人员。凡在支队月度组织考
核过程中,主考人员组织不严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考核成
绩记录不真实,被参考人员举报的,有一次或一项扣除当事人当
— 11 —— 12 —
月干部绩效考评 2 分和 300 元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奖,并全市通报
批评。
各大队每月对所属消防救援站指战员、政府专职队员、微型
消防站队员普考成绩奖惩参照此条款兑现奖惩。
六、战训理论学习、体能训练
第十二条
支队每月组织一次指战员战训业务大讲堂和灭
火救援技术在线考试,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员职业技能鉴定理论
上机在线考试,大队每半月组织一次业务理论学习考试,消防救
援站每周要组织一次业务理论学习,凡在考试中,成绩不及格的
指战员,扣除其当月绩效考评2分和500元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奖,
直到考试合格后才继续发放;支队每月对机关、大队部干部基础
体能考核一次,大队每月对所属消防救援站、政府专职队、微型
消防站组织一次训练阶段考核,凡在考核中单项科目成绩不合格
的干部,扣除其当月绩效考评 2 分和当月 50%政府目标绩效考核
奖,对消防员在个人每月体、技能普考中,技能 1 科成绩未达标
的,扣当月消防员绩效 20 分;2 科(含 2 科)以上未达标的,
扣当月消防员绩效 40 分,停发当月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奖,直到
考核合格后才继续发放;基础体能出现 1 科成绩未达标的,扣当
月消防员绩效 40 分,停发当月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奖,直到考核
合格后才继续发放。凡无故不参加学习训练、阶段考核的指战员
依规依纪进行处理;凡在年度考核中综合考评成绩不合格的指战员对个人本年度评先评优、立功受奖等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 支队定期开展各类灭火救援技术基地化轮训、培
训工作,培训队员在培训期间的管理教育表现和考核成绩由支队
考评归档,凡在培训期间,发生不服从管理、私自离队、消极懈
怠、饮酒酗酒、涉黄涉赌、涉网涉贷涉毒等违纪事件的,扣除违
纪人员当月绩效考评 60 分和 5 个月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奖,因未
履行管理职责,造成培训班违纪事件发生的,扣除管理干部当月
绩效考评 30 分和 2 个半月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奖,并对当事人按
照纪律要求从重处理。凡在参加各类集训、培训中,综合表现突
出,最后考核、比赛综合成绩排名前三名的队员,对指战员当月
绩效考评依次全国加 6 分、5 分、4.5 分,全省加 3 分、2 分、1
分,全市加 2 分、1.5 分、1 分。培训队员返回消防救援站后应
肩负本级组训责任,大队必须在机制、政策上保障培训成果不得
下滑,支队不定期抽考查验,凡参加上级开展的各类灭火救援技
术基地化轮训、培训队员归队后,未发挥训练骨干作用的,由大
队主官作出评定后扣除培训队员当月绩效考评 2 分和当月 50%
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奖,扣除消防救援站业务主官绩效考评 2 分,
凡队员归队后体能下滑超轮训班考核成绩 10%的,扣除轮训队员
当月绩效考评 1 分和 500 元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奖。
七、竞赛考评
第十四条 大队、消防救援站在支队组织的阶段及年度体技
— 13 —能考核中,参考人员一项单科成绩整体合格率低于 90%的,扣除
大队、消防救援站主官当月绩效考评 1 分和当月 50%政府目标绩
效考核奖,扣除考核未合格人员当月绩效考评 2 分和当月 50%
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奖,直至复考达标为止。大队、消防救援站在
支队整建制比武竞赛活动中排名最后一位,且参赛指战员对抗科
目未及格的,对该单位挂黄牌,扣除大队、消防救援站主官当月
绩效考评 2 分和 1 个半月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奖,扣除未及格指战
员当月绩效考评 10 分,未达标人员停发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奖,
直到考核合格后才继续发放,并全市通报批评,大队、消防救援
站主官在全市指战员大会作检查。凡在支队整建制比武竞赛获得
团体总成绩、总排位前三名或前三等奖的大队、消防救援站,对
大队、消防救援站主官当月绩效考评分别加 2 分、1.5 分、1 分。
干部按名(等)次分别给参赛人员先普加 1.5 分、1 分、0.5 分,
再给表现再给表现优异者(不超过参赛人员的 35%)加 0.5 分。
干部个人总成绩、总排位获得前三名或前三等奖的,按名(等)
次分别加 2 分、1.5 分、1 分。消防员个人取得单科前 3 名的,
按名次分别加 10 分、8 分、5 分;个人总积分排前 5 名的,按名
次分别加 15 分、13 分、11 分、9 分、7 分。团体总成绩、总排
位获得前三名或前三等奖的,按名(等)次分别给参赛人员先普
加 10 分、8 分、5 分,再给表现优异者(不超过参赛人员的 35%)
和日常主抓训练的班长(骨干)加 1 分。
第十五条 支队机关处室(中心)、大队、消防救援站代表
— 14 —支队在总队组织的各项阶段及年度体技能考核中参考人员合格
率低于 95%的,考核成绩在全省排名后三名,且参考指战员有科
目不及格的,扣除大队、消防救援站主官当月绩效考评 4 分、3.5
分、3 分和 1 个半月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奖,扣除未及格指战员当
月绩效考评 15 分、10 分、5 分,未达标人员停发政府目标绩效
考核奖(扣除的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奖不返还),直至复考达标为
止。支队机关处室(中心)、大队、消防救援站、集训骨干队代
表支队在总队整建制比武竞赛活动中排名倒数一、二、三位,且
参比指战员有科目不及格的,依次分别扣除机关处室(中心)负
责人、大队、消防救援站主官、带训教练及管理干部当月绩效考
评 4 分、3.5 分、3 分,以及 1 个季度、2 个半月、2 个月政府目
标绩效考核奖,扣除未及格指战员当月绩效考评 15 分、10 分、
5 分,未达标人员停发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奖(扣除的政府目标绩
效考核奖不返还),直至复考达标为止。大队主官向支队党委作
出深刻检查,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专项训练整治,并全市通报批评。
支队机关处室(中心)、大队、消防救援站、集训骨干队代表支
队在总队片区比武对抗竞赛活动中排名末位的,且参比指战员有
科目不及格的,分别扣除机关处室(中心)负责人、大队、消防
救援站主官、带训教练及管理干部当月绩效考评 2 分和当月 50%
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奖,扣除未及格指战员当月绩效考评 15 分,
未达标人员停发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奖(扣除的政府目标绩效考核
奖不返还),直至复考达标为止。凡在总队整建制比武竞赛期间,
— 15 —消防员被选入支队集训队,且表现较好、作用明显,集训期间未
因违规、违纪被退回的,加 2 分(代表支队出赛且正常发挥的,
加 3 分);在总队比武中个人取得单科前 5 名的,按名次分别加
20 分、15 分、10 分、8 分、5 分;个人总积分排前 10 名的,按
名次分别加 20 分、18 分、16 分、14 分、12 分、10 分、8 分、6
分、4 分、2 分;团体总积分、总排名获得前 5 名的,先按名次
给参赛人员分别普加 15 分、13 分、10 分、7 分、4 分;再给表
现优异者(不超过参赛人员的 35%)加 2 分,团体分项成绩、分
项排位获得小组前三名的,分别加 10 分、8 分、6 分,再给表现
优异者(不超过参赛人员的 35%)加 2 分。参赛和教练人员调休
7 天。被支队抽调到集训队进行业务指导,且工作尽责、表现优
异的,加 1-5 分,如所指导科目在比武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的,视比武情况加 2-8 分。干部个人总成绩、总排位获得前三名
或前三等奖的,按名(等)次分别加 3 分、2 分、1 分,个人分
项成绩、分项排位获得小组前三名或前三等奖的,按名(等)次
分别加 2 分、1 分、0.5 分,团体总成绩、总排位获得前三名或
前三等奖的,先按名(等)次分别给参赛人员普加 2.5 分、1.5
分、0.5 分,再给表现优异者(不超过参赛人员的 35%)加 0.5
分,团体分项成绩、分项排位获得小组前三名或前三等奖的,先
按名(等)次分别给参赛人员普加 2 分、1 分、0.5 分,再给表
现优异者(不超过参赛人员的 35%)加 0.5 分。
第十六条 支队机关处室(中心)、大队、消防救援站代表
— 16 —支队在部局组织的各项阶段及年度体技能考核中,参考人员合格
率低于 95%的,考核成绩排名全国后五名的,扣除机关处室(中
心)负责人、大队、消防救援站主官当月绩效考评 10 分、9 分、
8 分、7 分、6 分和 1 个季度、3 个月、2 个月、1 个月、当月 50%
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奖,扣除未及格人员当月绩效考评 20 分、18
分、16 分、14 分、12 分,停发 5 个月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奖(扣
除的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奖不返还),直至复考达标为止。凡在部
局组织的各项阶段及年度体技能考核中,考核总成绩、总排位获
得全国前十名的机关处室(中心)负责人、大队、消防救援站,
对大队、消防救援站主官当月绩效考评分别加 10 分、9.5 分、9
分、8.5 分、8 分、7.5 分、7 分、6.5 分、6 分、5.5 分,干部个
人总成绩、总排位获得前十名的,按名次分别加 6 分、5 分、4.5
分、4 分、3.5 分、3 分、2.5 分、2 分、1.5 分、1 分,个人获得
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 6 分、5 分、4.5 分,个人分项成绩、
分项排位获得小组前三名的,分别加 3 分、2.5 分、2 分,团体
总成绩、总排位获得前十名的,先按名次给参赛人员分别普加 5
分、4.5 分、4 分、3.5 分、3 分、2.5 分、2 分、1.5 分、1 分、0.5
分,再给表现优异者(不超过参赛人员的 35%)加 0.5-2 分,团
体分项成绩、分项排位获得小组前三名的,分别加 3 分、2.5 分、
2 分,再给表现优异者(不超过参赛人员的 35%)加 0.5-1 分。
消防员被选入总队集训队,且表现较好、作用明显,集训期间未
因违规、违纪被退回的,加 5 分(代表总队出赛且正常发挥的,
— 17 —加 8 分);在全国赛场上取得单科前 20 名的,按名次分别加 25
分、23 分、21 分、19 分、18 分、17 分、16 分、15 分、14 分、
13 分、12 分、11 分、10 分、9 分、8 分、7 分、6 分、5 分、4
分、3 分。团体总积分、总排名获得前 10 名的,先按名次给参
赛人员分别普加 20 分、17 分、15 分、13 分、12 分、11 分、10
分、9 分、8 分、7 分;团体分项成绩、分项排位获得小组前 10
名的,分别加 20 分、17 分、15 分、13 分、12 分、11 分、10 分、
9 分、8 分、7 分。指战员被选入部局集训队,且表现较好、作
用明显,集训期间未因违规、违纪被退回的,加 8 分(代表国家
队出赛且正常发挥的,加 10 分),在世界赛场上取得单科前 20
名的,按名次分别加 30 分、28 分、26 分、22 分、21 分、20 分、
19 分、18 分、17 分、16 分、15 分、14 分、13 分、12 分、11
分、10 分、9 分、8 分、7 分、6 分;团体总积分、总排名获得
前 10 名的,先按名次给参赛人员分别普加 25 分、22 分、20 分、
18 分、17 分、16 分、15 分、14 分、13 分、12 分;团体分项
成绩、分项排位获得小组前 10 名的,分别加 25 分、22 分、20
分、18 分、17 分、16 分、15 分、14 分、13 分、12 分;被总队
抽调到集训队进行业务指导,且工作尽责、表现优异的,加 2-6
分,如所指导科目在比武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视比武情
况加 3-10 分。
八、年度评定
— 18 —— 19 —
第十七条
支队针对全市消防救援指战员练兵工作奖惩实
施,主要根据日常训练、考核、比武竞赛情况,采取平时通报,
年终第四季度实施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奖兑现的方式,对相关单
位、个人全年练兵成效进行奖惩。对指战员个人年度训练档案综
合考核成绩评价,支队夏训考核占 30%、冬训考核占 30%、每
月考核成绩占 40%,年度考评 70 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八条
支队年底将根据指战员个人年度综合训练考核
情况下发训练成绩通报,凡年度综合训练考核成绩不合格的指战
员,一律扣除 1 个季度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奖,指挥员当年不得晋
职晋衔,评高一级专业技术等级,并取消奖先评优资格,消防员
当年不得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不得晋升高一级消防员。
九、附则
第十九条
以上惩处同时出现多项不合格情形的,扣除绩效
考评分数和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奖金额以最高分数和金额为准。
第二十条 特殊人员:①疾病、受伤指战员应由三甲及以上
医院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并经支队卫生队根据上述材料明确不宜
参训科目类型;②支队级(含)以上公差勤务不纳入指定科目的
参训人员。参训率=实际参训人数/(编制人数-特殊人员人数)
×100%;合格率=合格人数/参训人数×100%。休假、事假、支队
和大队本级公差勤务列为未参训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全市消防救援站合同制消防员、政府专职队消防员、微型消防站队员练兵纪律参照以上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支队灭火救援指挥部、政治部、财务
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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