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秋飞 | 发表于 2021/11/20 |只看楼主|倒序浏览楼 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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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人:冯秋飞 时 间:2021年11月19日 内容:《消防救援衔条令》第六章 消防救援衔的保留、降级和取消
第二十三条 消防救援人员退休后,其消防救援衔予以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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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家宾 | 发表于 2021/11/22 21:27:50|只看作者 沙 发 |
通过学习《消防救援衔条令》第六章 消防救援衔的保留、降级和取消;清楚了解该制度的一点一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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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狐克飞 | 发表于 2021/11/22 17:26:01|只看作者 沙 发 |
消防救援人员按照国家规定退出消防救援队伍,或者调离、辞职、被辞退的,其消防救援衔不予保留。
第二十四条 消防救援人员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的,其消防救援衔应当调整至相应衔级,调整的批准权限与原衔级的批准权限相同。
第二十五条 消防救援人员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应当相应降低消防救援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衔级的批准权限相同。
消防救援衔降级不适用于四级指挥员和预备消防士。
第二十六条 消防救援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以及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消防救援衔相应取消。
消防救援人员退休后犯罪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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