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秋飞 | 发表于 2022/1/1 |只看楼主|倒序浏览楼 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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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2021年12月31日 内容:《队伍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一节 事故调查 第七十八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重在查明原因、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充分运用信息化智能化等现代技术手段,做到证据可靠、结论可信、事故经过可复现。 第七十九条 事故调查通常按照隶属关系和下列权限规定组织实施: (一)一般事故,由支队组织调查; (二)较大事故,由总队组织调查; (三)重大以上事故,由消防救援局组织调查。 各级机关发生事故,由承担管理职能的处(科)室负责组织事故。根据需要,上级可以直接组织实施属于下级权限的事故调查。 第八十条 组织事故调查,可以根据需要成立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人数通常为,一般事故3人、较大事故5人、重大事故7人、特大事故9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增加或者减少事故调查组人员。 通常情况下,灭火救援事故、执勤训练事故的事故调查由各级作战训练(特种灾害救援)或者承担相关职能的处(科)室负责牵头组织;车辆交通事故、溺水事故、中毒事故、电事故、坠落事故的事故调查由各级队务或者承担相关职能的处(科)室负责牵头组织;船艇事故、飞行事故、装备事故、卫生防疫事故、火灾事故的事故调查由各级后勤装备或者承担相关职能的处(科)室负责牵头组织;其他事故和社会事故的事故调查视情节、管理责任由承担相关职能的处(科)室负责牵头组织。 根据需要,具有事故调查权限的单位领导应当指派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协助事故调查。 第八十一条 事故调查时限通常为,一般事故10日、较大事故15日、重大事故20日、特大事故30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事故调查组派出单位批准。 第八十二条 事故调查通常采取下列方法进行; (一)勘查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摄像、测量、标记,组织数据采集、残骸碎片搜集、痕迹提取、样本采集、残骸状态分析等; (二)座谈询问,分别与事故现场目击者、发生事故单位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座谈,个别询问事故当事人; (三)查阅资料,调阅活动计划、安全预案、客观记录等资料,查看要事日记、行车记录、训练日志、航泊日志、飞行日志等原始记录; (四)情景再现,运用模拟试验、参数判读、专家论证等手段,排列事故链,动态复原事故经过; (五)综合分析,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汇总、梳理掌握的各种证据,作出调查结论; (六)组织听证,重大事故、特大事故调查终结前,根据需要召开由发生事故单位的领导、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听证会,由调查组工作人员陈述事故经过、直接原因和初步结论,必要时现场询问相关人员,核实事故调查结论。 第八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调查进展,及时向派出单位主要领导报告人员伤亡情况、器材装备情况、发生事故单位情况、事故救援情况、事故定性情况、善后处理情况。 第八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完成事故调查后,应当向派出单位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经过以及相关背景,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环境、情形,人员伤亡、装备和设施损毁、财产损失; (二)事故定性以及致因分析,包括基本结论、事故等级、事故类别,认定事故责任性质,裁定涉事人员责任; (三)事故直接原因、间接原因、教训以及暴露的主要问题; (四)事故调查相关附件,包括事故现场示意图、情景再现动画以及与事故直接关联的其他资料。 第八十五条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消防救援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失(泄)密、自杀以及涉消负面舆情等案(事)件的,应当及时交由纪检监察、机要、组织教育、新闻宣传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延伸调查。 第八十六条 支队以上单位应当针对发生的事故以及存在的倾向性问题,或者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情况,及时向所属指战员进行通报。发生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危害特别巨大的事故,消防救援局视情全国通报。
第二节 善后处理 第八十七条 组织事故善后处理,应当妥善处理死亡人员遗体,及时清理、登记、移交死亡人员遗物。 第八十八条 发生事故单位应当组织心理专家做好所属人员和伤亡人员亲属的心理疏导工作。 第八十九条 伤亡人员所在大队以上单位,应当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发生事故单位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及其亲属的安抚工作。 第九十条 各级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做好抚恤、评烈、评残、赔偿、补偿等工作。 第九十一条 发生事故单位应当客观、准确地评估因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装备和设施损毁、财产损失,妥善处理后续遗留问题,积极消除对社会或者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迅速恢复正常秩序。
第三节 责任追究 第九十二条 发生责任事故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九十三条 对造成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因组织领导工作缺失、规章制度不落实、监管不到位等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酿成事故的,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原因、后果,以及具体情形、责任大小、影响程度,追究发生事故单位相关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追责范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五条 发生事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弄虚作假、隐情不报或者误报、漏报、延报事故情况的; (二)组织应急救援不力,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三)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的; (四)破坏事故现场、销毁相关证据、违规发布事故信息的; (五)包庇事故责任人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九十六条 发生事故特别是灭火救援事故、执勤训练事故,非因失职渎职、指挥错误、处置失当和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造成的,可以视情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九十七条 事故责任追究由组织事故调查单位的相关职能部门,以事故调查结论为基本依据,进行责任认定,提出处理意见,由纪检监察部门具体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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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浪 | 发表于 2022/5/7 22:28:09|只看作者 沙 发 |
第七十八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重在查明原因、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充分运用信息化智能化等现代技术手段,做到证据可靠、结论可信、事故经过可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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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家宾 | 发表于 2022/1/6 8:58:48|只看作者 沙 发 |
通过学习:《队伍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章 事故调查处理 。全体指战员应当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严格遵守安全规定,自觉服从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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