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秋飞 | 发表于 2022/8/1 |只看楼主|倒序浏览楼 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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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内务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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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内务管理,按照纪律部队建设标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建设的基本任务是,使每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明确和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良好的内外关系,建立规范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提高队伍的战斗力,保证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的队伍,是中国共产党绝对领导下的坚持纪律部队建设标准的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职责使命是,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是这支队伍的根本宗旨。“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是这支队伍的建设方针。 第四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内务建设,必须贯彻政治建队原则,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全面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理想信念,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听从党的号令,永远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第五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纪律部队建设标准,弘扬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要求,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集中统一、步调一致,用铁的纪律打造铁的队伍。 第六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内务建设,必须始终聚焦备战,时刻听从党和人民的召唤,保持枕戈待旦、快速反应的备战状态,发扬英勇顽强、不怕牺牲的战斗作风,刀山敢上,火海敢闯,召之即来、战之必胜。 第二章 宣 誓第七条 消防救援人员,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一领导管理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人员。 第八条 宣誓,是消防救援人员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新录用的消防救援人员,必须进行宣誓。 第九条 宣誓的誓词 我志愿加入国家消防救援队伍,我宣誓: 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坚决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恪尽职守、苦练本领,不畏艰险、不怕牺牲,为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贡献自己的一切。 第十条 宣誓的基本要求 (一)新录用的消防救援人员,应当在首次授予消防救援衔时组织宣誓; (二)宣誓前,单位领导应当对宣誓人进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性质、宗旨、使命、任务、纪律、作风等教育; (三)宣誓必须庄重严肃、着装整齐、队容严整;宣誓场所应当悬挂队徽; (四)支队以上单位组织宣誓时,通常举行迎队旗和送队旗仪式; (五)宣誓可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 第十一条 宣誓仪式的主要程序 (一)宣誓大会开始; (二)奏唱国歌; (三)主持人讲话(简要说明宣誓的意义,讲解誓词的基本精神); (四)宣读誓词(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举,由预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队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 (五)宣誓人代表讲话; (六)领导讲话; (七)奏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队歌; (八)宣誓大会结束。 宣誓时,若举行迎、送队旗仪式,迎队旗在宣誓大会开始后进行,送队旗在宣誓大会结束前进行,队旗应当置于显著位置;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应当先授衔、授装,后宣读誓词。 第十二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单位组织动员、纪念等活动,可以组织宣誓。宣誓的要求、程序和誓词内容,由支队以上单位根据任务、环境、人员等确定。 第十三条 消防救援人员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前,消防员通常集体举行向队旗告别仪式;干部可以举行向队旗告别仪式。举行向队旗告别仪式通常与宣布退出命令一并进行,其基本要求和程序参照本条令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举行消防救援人员宣誓和向队旗告别仪式时,应当将队旗置于显著位置;没有授予队旗的单位可以使用队徽。
第三章 职 责第一节 基本职责第十五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的基本职责: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法规制度;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英勇顽强,不怕牺牲,坚决完成任务; (三)刻苦训练,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努力练就过硬本领; (四)熟练操作使用和认真维护装备器材,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五)严守纪律,服从管理,尊重领导,团结同志,爱护集体荣誉,维护良好形象; (六)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爱护公物; (七)积极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提高科学文化素养; (八)落实安全要求,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十六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的基本职责: (一)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法规制度;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身先士卒,冲锋在前; (三)精通本职业务,坚决完成各项任务; (四)熟练掌握和认真管理所配备的装备器材,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五)忠诚勇敢,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六)爱护消防员,尊重下级,团结同志,自觉接受教育、管理和监督,处处做好表率; (七)竭诚为民,维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良好形象; (八)带头落实安全要求,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防范事故、案件。 第十七条 干部和消防员的专业职责,由有关法规规定。从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中招收的消防救援学院学员,按照本条令第十五条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节 主管人员职责第十八条 总队(支队)长职责 总队(支队)长和总队(支队)政治委员同为全总队(支队)消防救援人员的主官,共同负责全总队(支队)的工作。总队(支队)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全总队(支队)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意图,适时提出总队(支队)建设的具体任务和要求,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总队(支队)的战备工作,指挥全总队(支队)完成以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为主的各项任务; (三)领导全总队(支队)的训练工作,经常进行督促检查,保证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教育和带领全总队(支队)贯彻执行法规制度; (五)掌握全总队(支队)的作战实力情况; (六)掌握所属主战装备器材的技术性能,组织开展技战术研究,提高实战运用能力; (七)教育培养所属人员,不断提高其政治素养、专业技能和业务能力; (八)领导保障工作,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九)领导机关建设,发挥机关的职能作用; (十)领导全总队(支队)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十九条 总队(支队)政治委员职责 总队(支队)政治委员和总队(支队)长同为全总队(支队)消防救援人员的主官,共同负责全总队(支队)的工作。总队(支队)政治委员职责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治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大队长职责 大队长和政治教导员同为全大队消防救援人员的主官,共同负责全大队的工作。大队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全大队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计划和要求,制定落实的具体措施,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大队的战备工作,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大队完成各项任务; (三)领导全大队的训练工作,组织落实训练计划,保证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教育和带领全大队贯彻执行法规制度; (五)掌握全大队作战实力情况,做好装备器材管理工作; (六)掌握所属主战装备器材的技术性能,组织开展技战术研究,提高实战运用能力; (七)教育培养所属人员,不断提高其政治素养、专业技能和业务能力; (八)管理好伙食,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九)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一条 政治教导员职责 政治教导员和大队长同为全大队消防救援人员的主官,共同负责全大队的工作。政治教导员职责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治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站(中队)长职责 站(中队)长和政治指导员同为全站(中队)消防救援人员的主官,共同负责全站(中队)的工作。站(中队)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全站(中队)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要求计划安排工作,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站(中队)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站(中队)完成各项任务; (三)组织领导全站(中队)的训练工作,按照计划完成训练任务,提高全站(中队)人员的技战术水平; (四)教育和带领全站(中队)人员贯彻执行有关法规制度; (五)掌握全站(中队)的作战实力,做好装备器材的管理; (六)教育和培养所属人员,提高干部骨干组织指挥能力; (七)组织全站(中队)的保障工作,关心爱护部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八)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三条 政治指导员职责 政治指导员和站(中队)长同为全站(中队)人员的主官,共同负责全站(中队)的工作。政治指导员职责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治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站(中队)长助理职责 站(中队)长助理受站(中队)长、政治指导员的领导,履行以下职责: (一)辅助站(中队)长研究制定站(中队)训练计划,组织开展个人、班和分队的训练; (二)辅助站(中队)干部检查督促站(中队)人员保持战备状态、指挥完成各项任务; (三)辅助站(中队)干部组织消防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有关法规制度; (四)了解掌握消防员思想动态,协调解决消防员的实际困难; (五)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五条 分队长职责 分队长对全分队的工作负完全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全分队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分队完成各项任务; (二)领导全分队完成训练任务,提高全分队人员的政治素养和专业技能; (三)领导全分队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维护正规的生活秩序,养成良好作风; (四)教育全分队爱护装备器材,严格执行装备器材的保养、保管和使用规定; (五)帮助班长、副班长提高组织指挥能力和管理教育能力; (六)掌握全分队人员的思想情况和心理状况,关心爱护所属消防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疏导工作,增强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七)教育和监督全分队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八)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班长职责 班长对全班的工作负完全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带领全班落实战备,指挥全班完成任务; (二)带领全班完成训练任务,提高全班人员的政治素养、专业技能和业务能力; (三)带领全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格组织纪律,养成良好作风; (四)带领全班爱护装备器材,严格遵守使用规定,熟练掌握装备器材; (五)掌握全班人员的思想情况和心理状况,及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疏导工作,搞好全班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六)教育和监督全班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七)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七条 总队、支队、大队、站(中队)的副职领导隶属于本单位正职领导,协助正职领导工作;在正职领导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正职领导的指定代行正职领导职责。 副班长隶属于班长,协助班长工作;在班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班长的指定代行班长职责。 第二十八条 相当于总队、支队、大队、站(中队)、分队、班的单位的各类主管人员职责,参照本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内部关系第二十九条 消防救援人员不论职位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第三十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干部和消防员,应当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帮助,构建团结、友爱、和谐、纯洁的内部关系,同心协力地完成任务。 第三十一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干部、消防员依据行政职务和消防救援衔级,构成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关系。在行政职务上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在行政职务上未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消防救援衔级高的是上级,消防救援衔级低的是下级,消防救援衔级相同的是同级。 上级应当关心、爱护和严格管理下级。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同级之间应当在上级领导下,互相尊重,密切配合,团结协作。 第三十二条 上级有权对下级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下达命令的上级应当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上级。 命令下达后,应当及时检查下级的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三十三条 下级对上级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上级未改变命令时,仍须坚决执行。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急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时,应当根据上级总的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机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向上级报告。 下级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上级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报。 第三十四条 消防救援人员临时离开原单位到其他单位工作时,应当接受所到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并定期向原单位报告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不同单位的消防救援人员在共同执行任务时,通常由上级指定负责人领导和指挥;未指定负责人的,由行政职务高的负责领导和指挥;一时难以区别行政职务高低时,由非专业技术消防救援衔高的负责领导和指挥。 第三十六条 消防救援队伍和森林消防队伍之间以及所属各单位、各部门之间,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和分工,相互尊重,互相支持,密切合作,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 第三十七条 当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单位、人员配属某一单位时,即与该单位构成临时隶属关系,一切行动应当服从该单位的领导和指挥。
第五章 礼节礼仪第三十八条 消防救援人员必须有礼节,体现文明素养,促进队伍内部的团结友爱和互相尊重。 第三十九条 消防救援人员敬礼分为举手礼和注目礼。着制式服装时,通常行举手礼;着便服、携带装备器材或者因伤病残不便行举手礼时,行注目礼。 第四十条 消防救援人员之间通常称职务,或者姓加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上级对下级以及同级间的称呼,可以称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下级对上级,可以称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不知道对方职务时,可以称消防救援衔级加同志或者同志。 消防救援人员听到上级呼唤自己时,应当立即答“到”。回答上级问话时,应当自行立正。领受上级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当回答“是”。 第四十一条 消防救援人员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一)每日第一次遇见上级或者消防救援衔级比自己高的同志时,应当敬礼,对方应当还礼; (二)进见上级时,在进入上级室内前,应当敲门并喊“报告”,得到允许后方可以进入并向上级敬礼;进入同级或者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当敲门,经允许后方可以进入; (三)同级因事接触时,通常互相敬礼; (四)在室内,上级来到时,通常自行起立; (五)参加集体活动被介绍时,应当敬礼; (六)营门警卫人员对出入单位大门的队伍和上级应当敬礼,带队指挥员和上级应当还礼; (七)营区警卫人员交接班时,应当互相敬礼; (八)消防救援人员受上级领导接见时,应当向上级领导敬礼; (九)上级领导到下级单位检查工作离开时,送行人员应当敬礼,上级领导应当还礼; (十)消防救援人员因公与非消防救援人员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并敬礼。 第四十二条 消防救援人员不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一)在修理间、机房、厨房、病房、诊室等处工作时; (二)正在操作装备器材或驾驶车辆时; (三)进行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 (四)乘坐交通工具、电梯时; (五)在浴室、理发室、餐厅、商店、洗手间时; (六)着便服时; (七)其他不便于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第四十三条 建制单位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一)建制单位在行进间相遇,由带队指挥员互相敬礼;遇见上级,由带队指挥员敬礼; (二)建制单位在停止间,当上级领导来到时,带队指挥员向队列发出“立正”口令,尔后向上级领导敬礼和报告;当上级领导两人以上到场时,应当向职务最高的领导敬礼和报告;当职务相当的上级领导先有一人在场,对后到的上级领导只由本单位在场职务最高者向其敬礼和报告; (三)未列队的建制单位,不论在室内室外,当上级领导来到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或者先见者发出“立正”口令(当人员处于坐姿时,应当先发出“起立”口令),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向上级领导敬礼和报告。 第四十四条 建制单位在下列不便于敬礼并报告的时机和场合遇见上级领导时,只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向上级领导敬礼: (一)就餐、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 (二)演习、执行任务中和开进途中休息时; (三)在修理间、停机坪(机库)、码头、车场等处进行作业时; (四)其他不便于敬礼并报告的时机和场合。 第四十五条 升国旗时,在场的全体消防救援人员应当面向国旗立正,着制服的行举手礼,着便服的行注目礼。 奏唱国歌时,在场的消防救援人员应当自行立正,举止庄重,肃立致敬,自始至终跟唱;集会奏唱时,应当统一起立,设立分会场的,应当与主会场保持一致。 第四十六条 参加涉外活动,或者出国执行任务时,应当坚持礼仪对等原则,遵循相关国际惯例和有关外事礼节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消防船艇上的其他礼节和仪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队容风纪第一节 着 装第四十八条 消防救援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制式服装穿着和标志服饰缀钉规范》的要求,配套穿着制式服装,佩带标志服饰,做到着装整洁庄重、仪容严整、规范统一。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退休人员,参加国家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组织的重大纪念、庆典活动,通常着便服,也可以按照活动组织单位的要求,着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间的制式服装,佩带国家统一颁发的徽章。 第四十九条 季节换装的时间和要求,通常由驻地消防救援队伍会同森林消防队伍统一研究规定;驻地无森林消防队伍的,由消防救援队伍研究规定;同一驻地的消防救援队伍和森林消防队伍应当保持一致。其中,驻北京的队伍,由消防救援局会同森林消防局统一研究规定,报应急管理部批准后实施,消防救援学院参照执行;驻北京以外省会(首府)城市的队伍,由消防救援总队会同森林消防总队统一研究规定;驻省会(首府)城市以外的队伍,由消防救援队伍和森林消防队伍的支队级以上单位共同研究规定,报总队级单位批准后实施(驻地无支队级以上单位的森林消防队伍,参照驻地消防救援队伍规定执行)。 消防救援人员参加集体活动的统一着装,由活动组织单位确定。 第五十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单位和个人不得自制制式服装,不得购买仿制制式服装以及标志服饰。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变卖、拆改制式服装,不得将制式服装和标志服饰出借或者赠送给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外的单位和人员。 第五十一条 航空、船艇、医疗、防疫、试验等特殊岗位工作需要时,应当配套穿着专用防护服或者工作服。 第二节 仪 容第五十二条 消防救援人员应当仪容严整,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制式服装在营区外应当戴制式帽;戴作训帽、大檐帽(卷檐帽)时,帽檐前缘与眉同高;戴冬帽时,护脑下缘距眉约1.5厘米;干部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消防员大檐帽风带不用时应当拉紧并保持水平;大檐帽(卷檐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二)除宣誓仪式、晋升(授予)消防救援衔仪式、授旗仪式等重要集体活动外,着制式服装进入室内通常自行脱帽,按照规定放置,组织其他集体活动时可以统一脱帽;驾驶和乘坐车辆时,可以脱帽;因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脱帽时,由在场最高领导临时确定; (三)着制式服装时应当穿制式鞋(袜);在实验室、重要库室等特殊场所,可以统一穿具有防尘、防静电等功能的工作用鞋(袜);不得赤脚穿鞋; (四)着制式服装时应当按照规定扣好衣扣,不得挽袖(着夏作训服时除外),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 (五)制式服装内着毛衣、绒衣、绒背心、棉衣时,下摆不得外露;着衬衣(内衣)时,下摆扎于裤内;内着非制式衣服的不得外露; (六)不得将制式服装外衣与便服外衣混穿; (七)不得将摘下标志服饰的制式服装作便服穿着; (八)不得着印有不文明图案、文字的便服;不得衣冠不整、穿着暴露、袒胸露背进入办公场所; (九)不得着自制、仿制的制式服装。 第五十三条 消防救援人员非因公外出可以着制式服装,也可以着便服。女消防救援人员怀孕期间和给养员外出采购时,可以着便服。 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人员头发应当整洁,发型应当在规定的发型示例中选择(生理原因或者医疗需要除外),不得蓄留怪异发型。男消防救援人员不得蓄胡须,鬓角发际不得超过耳廓内线的二分之一,蓄发(戴假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1.5厘米;女消防救援人员发辫不得过肩。消防救援人员染发只准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 第五十五条 消防救援人员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间不得纹身。着制式服装时,不得化浓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围非制式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和饰物等,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手镯(链、串)、装饰性头饰等首饰;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一般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五十六条 消防救援人员着制式服装佩带国家统一颁发的徽章以及特殊的识别标志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参加重大庆典活动,可以在制式服装胸前适当位置佩带勋章、奖章、荣誉章、纪念章; (二)参加重要会议、重大演习和其他重要活动,可以按照要求佩带专用识别标志; (三)从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和消防员中招收的消防院校学员,可以佩带院(校)徽。
第三节 举 止第五十七条 消防救援人员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第五十八条 消防救援人员参加集会、晚会,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五十九条 消防救援人员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声誉。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应当依法处理。 (一)不得赌博、打架斗殴,不得参加迷信活动; (二)不得猬集街头、嬉笑打闹和喧哗。 (三)不得参加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和参与串联、集体上访; (四)不得酗酒,不得违规喝酒,不得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船艇、飞机以及操作使用装备器材; (五)不得购买、传看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的书刊、图片以及音(视)频,不得购买、私存、携带管制刀具、仿真枪等违禁物品; (六)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七)不得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着制式服装主持节目、参加访谈,必须严格执行队容风纪的规定,维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形象。 (八)不得有其他有违社会公德和有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形象和声誉的行为。 第六十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应当见义勇为,积极救助。 第六十一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队容风纪检查制度。站(中队)每半月、大队每月、支队以上单位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队容风纪检查,及时纠正问题并讲评。季节换装时,应当组织队容风纪检查。
第七章 对外交往第六十二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所属单位和人员在与队伍外人员交往中必须遵纪守法,坚决维护国家和队伍的形象。 第六十三条 消防救援人员不得与非法组织和非法刊物以及有关人员发生联系。 第六十四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所属单位和人员经支队级以上单位批准,方可以参加队伍以外单位、团体、机构组织的非营利性文艺、体育竞赛等活动。 第六十五条 消防救援人员不得接受对工作有影响的宴请和礼品馈赠,不得参加非政府组织的剪彩、庆典等活动。 第六十六条 消防救援人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网络营销、传销、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商业广告、企业形象代言和教学活动,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备从事证券期货交易、购买彩票。 第六十七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所属单位和人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不正当的服务和保护。 第六十八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所属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新闻采访纪律,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经批准接受采访时,不得超出规定的内容和范围。 第六十九条 消防救援人员不得擅自与国(境)外人员交往。经批准与国(境)外人员交往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境)外执行任务的消防人员,应当尊重所在国家(地区)的宗教和风俗习惯。 第七十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所属单位和人员执行任务,应当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群众利益。 第七十一条 组织消防救援人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从实际出发,尊重个人意愿,不得以社会公益为由侵犯消防救援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消防救援人员应当自觉抵制有害信息的侵蚀,不得收听、收看国(境)外有政治性问题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节目,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不得编造、散布政治谣言和其他有政治性问题的信息,不得编造、散布危害公共安全和违背社会公德的信息,不得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违法乱纪和有损队伍形象的活动。
第八章 作 息第七十三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国家应急救援骨干力量,实行24小时驻勤备战。 第七十四条 工作日通常保持8小时工作(操课)和8小时睡眠,并规定起床、早操、洗漱、开饭、课外活动和点名时间。双休日和节假日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安排休息。 第七十五条 作息时间表由支队级以上单位按照本条令的规定,依据季节、任务和驻地环境等情况制定。不同建制的单位同驻一个营区时,作息时间表由级别高的单位制定,级别相同时应当协商统一制定。 第七十六条 年度节假日安排,依据国家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有关规定和通知执行。节假日期间值班、执勤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人员,任务结束后,通常安排补休。 第七十七条 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各级机关、基层单位一日生活制度,由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按照本条令的规定,结合实际分别制定。
第九章 工作制度第一节 值 班第七十八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必须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保持常备不懈和指挥不间断,保证及时、有效应对紧急情况,维护内部秩序和保障安全。 (一)大队以上单位建立领导值班制度; (二)支队以上单位建立机关值班制度; (三)大队、站(中队)建立值班和值日制度; (四)指挥中心、战勤保障、培训基地、车场、医疗、停机坪、厨房等,建立专业值班和值日制度。 (五)各级建立值班单位制度,飞行单位建立战备机组值班制度。 第七十九条 值班单位由支队以上单位或者单独驻防的大队、站(中队)根据上级指示指定。值班人员、装备器材的数量根据需要确定。 值班单位必须熟悉战备执勤方案,保持规定的战备状态;进行训练或者其他活动不得远离驻地,保证一声令下,立即行动。 值班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换班。换班时间由支队以上单位主官规定。换班后,接班单位领导应当向上级报告。 第八十条 值班领导及各级、各类单位值班员职责,由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按照本条令的规定,依据任务、机构编制等情况分别明确。 第八十一条 站(中队)应当指派值日员。值日员由消防员轮流担任,受站(中队)值班员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看管营房、营具和设备; (二)维护室内外卫生; (三)纠察队容风纪; (四)接待来队人员,并负责登记。 第八十二条 一切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值班人员因事离开值班岗位时,必须有代理人,并将自己所去的地点和时间,报告上级值班员或者值班领导。各类值班(值日)人员应当佩带值班(值日)臂章。臂章由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制发。 第八十三条 各类值班、值日必须建立交接班制度。 大队以下单位值班员交接班,通常每周组织1次,由单位主官组织;站(中队)值日员和其他专业值班、值日的交接班,通常每日组织1次,由站(中队)值班员组织。 值班领导和机关值班的交接班,由消防救援局和森林消防局按照本条令的规定,结合实际分别明确。 第八十四条 交接班和换班时,如果发生意外情况,以交班人员为主进行处置,待处置完毕再交接班或者换班。
第二节 营区警卫第八十五条 单独驻防的站(中队)级以上单位,应当设置营门警卫人员;营门应当结合实际设置岗亭,划定警戒线,设置警示牌和通信、照明、监控、报警、拦阻等设施设备;营门警卫人员的数量和装具的携带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营区警卫人员通常由队伍内部人员担任,有条件的也可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社会化保障方式组织营区警卫。 第八十六条 营区警卫人员不容侵犯。一切人员必须执行营区警卫人员按照相关规定所提出的要求。 第八十七条 营区警卫人员执行下列守则: (一)按照规定着装和配带装具; (二)熟悉任务和警卫区域内的地貌、地物等情况,熟练掌握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法,熟记并正确使用信号; (三)时刻保持警惕和高度戒备,严密监视警卫区域; (四)精神饱满,姿态端正,不得有任何影响队伍形象和警卫任务的行为; (五)向接班人员交代执勤情况、上级的指示和哨位的装备器材。 第八十八条 营门警卫人员,应当检查出入营门人员的证件和队容风纪;指引外来人员到传达室办理登记手续;维护营门秩序,调整指挥机动车辆出入营门;根据需要检查人员携带和车辆运载的物品;发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三节 行政会议第八十九条 站(中队)行政会议: (一)班务会,每周召开1次,由班长主持,通常星期日晚饭后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小时,主要是检查小结一周的工作; (二)分队务会,根据需要召开,由分队长主持,班长、副班长参加,研究本分队工作; (三)站(队)务会,每月至少召开1次,由站(中队)主官主持,班长以上人员参加,通常包括分析完成任务、开展训练、政治教育、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总结、讲评,研究布置工作; (四)指战员大会,每月或者一个工作阶段召开1次,由站(中队)主官主持,全体指战员参加,主要是站(中队)主官向全体指战员报告工作,传达和布置任务,发扬民主,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九十条 大队以上单位的行政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单位主官主持。参加会议人员,由单位主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四节 请示报告第九十一条 请示 对本单位无权决定或者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请示通常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逐级进行。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 上级对下级的请示应当及时答复。 第九十二条 报告 下级应当主动向上级报告情况。 各级应当逐日向上级报告一日工作情况。发生事故、案件和遇到特殊情况立即报告。执行重要任务时,及时报告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 报告通常逐级进行,必要时也可以越级报告。
第五节 内务设置第九十三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内务设置应当利于战备,方便工作、学习、生活,因地制宜,整齐划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杜绝形式主义。 第九十四条 站(中队)宿舍和各类库(室、场、馆)内物品、设施、设备等的放置,集中居住的由支队以上单位统一;分散居住的由站(中队)或者大队统一。 干部使用的卧具应当与消防员一致。 第九十五条 机关办公室的办公桌椅、文件柜、书柜(架)、计算机、电话等设施设备的摆放,以及图表的张贴(悬挂),应当整齐有序。支队以上单位应当统一本级机关的办公室设置。 第九十六条 院校学员队的内务设置,参照本条令关于站(中队)内务设置的规定执行。
第六节 登记统计第九十七条 基层单位应当认真做好登记统计,真实、准确、及时、规范地填写“六本、五簿、三表、一册”。六本,即《站(中队)要事日记》《站(队)务会记录本》《党支部会议记录本》《团支部工作记录本》《消防指战员委员会记录本》《文件管理登记本》;五簿,即《训练登记簿》《训练器材、教材登记簿》《营产、公物管理登记簿》《伙食管理登记簿》《装备器材登记簿》;三表,即《周工作安排表》《训练月统计报表》《一周食谱表》;一册,即《人员名册》。 “六本、五簿、三表、一册”由应急管理部有关部门统一式样和监制。具备条件的基层单位,可以按照规定式样进行电子文档登记统计。 基层单位的其他登记统计,由应急管理部另行规定。 第九十八条 站(中队)值班员每日就寝前应当按照《站(中队)要事日记》规定的内容进行登记统计。 第九十九条 站(中队)主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登记统计填写情况,对《站(中队)要事日记》填写情况应当每日检查并签字。
第七节 请假销假第一百条 消防救援人员外出,必须按级请假,履行审批手续,按时归队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出;在执勤、执行任务和操课(工作)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 消防救援人员因公或者因私出国(境)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报批。 第一百零一条 请假1日以内的(不离开驻地,不在外住宿),消防员由站(中队)主官批准;干部由直接领导批准。 严格按照比例控制请假外出人数。休息日和节假日站(中队)外出人员占现有人数的比例:担负战备值班任务的一般不超过15%;不担负战备值班任务的一般不超过20%。 消防员请假外出时,由值班员负责登记,检查着装和仪容,交代注意事项;归队后,必须向值班员销假。值班员应当将外出人员的归队情况,报告站(中队)主官。 第一百零二条 请假1日以上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支队级副职以上干部由直接领导批准,大队级正职以下干部由支队级单位主官批准,消防员由大队级单位主官批准并报支队级单位备案;机关、院校、科研机构的干部由直接领导批准; (二)对符合探亲(休假)条件的消防员救援人员,应当根据单位任务、人员在位率和工作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分批给予安排; (三)干部或者消防员按照规定已经探亲或者休假的,一般不再准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请假时,其假期不得超过10日; (四)请假人员外出,直接领导应当向其交代外出期间注意事项,规定归队时间;请假人员归队后,必须向直接领导销假并汇报外出情况。 第一百零三条 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者,应当予以追究。 第一百零四条 对伤、病人员,根据伤、病情况或者医务人员的建议,给予半休或者全休。 第一百零五条 各级应当建立探亲(休假)计划报备和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定期检查、通报落实情况。 不得随意中途召回探亲(休假)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中途召回的,剩余探亲(休假)时间应当安排补休。 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或者工作需要时,请假、探亲(休假)的人员应当立即归队。
第八节 查铺查哨第一百零六条 站(中队)应当组织进行查铺查哨,每夜不少于2次;其中1次必须在熄灯后2小时至次日起床前1小时之间进行,通常由干部实施。野外驻训、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必要情况时,应当增加查铺查哨次数。 大队、支队适时组织查铺查哨,并不定期地检查查铺查哨制度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讲评。 集中居住的大队,可以统一组织所属干部查铺查哨。 第一百零七条 查铺查哨的内容 (一)人员在位和睡眠情况; (二)服装、装备器材的放置是否符合战备要求; (三)取暖设备是否符合防火和防煤气中毒的要求; (四)营区警卫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五)重要部位的安全情况。 第一百零八条 查铺时,动作要轻,不影响人员睡眠。查铺查哨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每次查铺查哨的情况,应当进行登记。 第九节 留营住宿和轮休第一百零九条 大队、站(中队)在位的干部和消防员,应当留营住宿,消防员不得单人居住。在不影响人员在位率以及执行任务和管理的前提下,干部和消防员在配偶来队探亲规定的留住期间,可以到家属临时来队住房住宿。女消防救援人员怀孕和哺乳期间,家在驻地的可以回家住宿,家不在驻地的可以安排到公寓住房住宿。 第一百一十条 大队、站(中队)的干部和消防员,在符合战备工作有关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轮休。具体实施办法由消防救援局和森林消防局,结合实际分别制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干部、消防员轮休的计划与组织,应当结合单位的工作任务需要,同时兼顾干部和消防员个人及家庭实际,统筹实施。遇有紧急任务,干部、消防员应当停止轮休,立即归队。
第十节 工作交接第一百一十二条 消防救援人员在调动工作或者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时,必须将自己负责的工作情况和掌管的文件、材料、证件、器材、装备等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 移交前,直接领导应当指定接管人。交接时,双方在场认真清点,必要时由领导主持。交接后,双方在交接登记册(表)上签字。 第一百一十三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制单位调离原建制、调防或者撤销建制时,必须按照上级指示进行交接。 交接通常在上级机关监督下进行,应当严密组织,严格手续,严防物资经费丢失、损坏和私分、变卖、贪污、盗窃等问题的发生。交接后双方分别写出专题报告并附交接登记册(表)上报。
第十一节 点 验第一百一十四条 点验是对各级单位编制、实力、战备和安全状况的全面清点和检验。大队、站(中队)每年应当进行1至2次点验。新招录消防员入营、消防员退出队伍时,应当对个人物品进行点验。 其他需要点验的时机由支队级以上单位根据情况确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点验的内容 (一)执行编制的情况; (二)装备和物资的数量、质量、保管、维修、保养情况; (三)人员的健康和卫生状况; (四)装备、物资“三分四定”落实情况和携行能力; (五)个人物品。 第一百一十六条 点验的组织和程序 (一)点验通常由本单位主官或者上级机关组织实施。上级机关组织实施时,应当成立点验小组,到所属基层单位直接实施,或者监督实施; (二)点验前,应当进行动员,宣布点验的具体内容、范围、规定和纪律; (三)接到点验号令,按照规定携带个人的携行装备、物品到指定地点集合;主持点验的领导下达点验命令,宣布点验方法和要求后开始点验;通常先对人员和携行的装备、物品进行点验,尔后对运行、储存的物品和大型装备等进行点验,并填写各种登记册(表); (四)点验结束后,主持点验的领导应当组织召开会议进行总结讲评;机关应当向上级呈送书面报告。 第一百一十七条 点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情况,妥善处理。对个人私存的公物、涉密载体和淫秽物品等必须予以收缴,并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第十二节 接 待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来队人员的接待 (一)对来队的人员,应当热情接待,验明证件,查清身份,问明来意,进行登记; (二)操课(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因私事会客,特殊情况需会客时由直接领导批准; (三)消防救援人员会客时,必须严守相关规定,未经允许不得留客人在营区内住宿; (四)消防救援人员会见国(境)外人员,按照相关外事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临时来队消防救援人员亲属的接待 (一)消防救援人员亲属来队,单位领导应当安排消防救援人员与亲属团聚;消防救援人员直系亲属临时来队,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安排车辆到临近的车站、码头、机场接送站; (二)家不在单位驻地的消防救援人员,直系亲属可来队探亲,通常在单位招待所或者家属临时来队住房留住,留住时间:配偶一般不超过45日,其他直系亲属一般不超过10日;如因特殊情况配偶需延长留住时间的,应当经支队级以上单位主官批准,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日; (三)消防救援人员非直系亲属一般不得留营住宿,因特殊情况需留营住宿时,消防员的,由站(中队)级单位主官批准;干部的,由直接领导批准。 对在单位驻地附近从事经商和劳务活动的消防救援人员亲友,不得留营住宿,不得为其经商和劳务活动提供方便。
第十三节 证件和印章管理第一百二十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证件是证明消防救援队伍人员身份,依照法律规定享受国家和社会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的荣誉和相应待遇的有效证件。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学员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休证》。 第一百二十一条 《干部证》《消防员证》《学员证》《退休证》等证件封皮、证芯由应急管理部政治部统一印制,由总队级以上单位、消防救援院校的政治机关按规定制发。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严禁转借、复制、伪造、涂改,防止遗失和损坏。 第一百二十三条 消防救援人员在职务、消防救援衔、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或者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时,必须及时上交原证件,换发新证件。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被开除、辞退时,必须收缴其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证件以及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制发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一百二十四条 遗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证件,应当及时报告制发机关。需补发时,经制发机关审查批准后补发。 第一百二十五条 消防救援人员办理和留存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印章的刻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呈报批准,并在指定处刻制,严禁私刻公章。 使用印章必须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认真登记,严格用印监督。严禁利用公章谋私和开具空白信。 第一百二十七条 印章应当专柜存放,专人保管。印章丢失必须及时上报,严加追究,并通报有关单位。新刻制的印章,经制发单位留存印章底样备案后方可以启用;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当上缴制发单位,按照规定保存、归档或者销毁。
第十四节 保 密第一百二十八条 消防救援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保密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一百二十九条 秘密载体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严格审批、清点、登记、签字等手续。在演习、会议、宣传以及与对外交往等活动中,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一百三十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情况,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第十章 日常战备第一百三十一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战备工作,严格执行战备法规制度,紧密结合形势任务,经常进行战备教育,增强战备观念,建立正规的战备秩序,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 第一百三十二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单位应当制定完善战备方案,经常组织所属人员熟悉方案内容,进行必要的演练。 编制、人员、装备器材和形势任务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战备方案。 第一百三十三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单位的战备物资,应当区分携行、运行、后留,分别放置,并做到定人、定物、定车、定位。战备物资应当结合日常训练、正常供应周转和重大行动,进行更新轮换,使其处于良好状态。战备物资不得随意动用;经批准动用的,应当及时补充。后留和上交的物资,应当建立登记和移交手续。个人运行和后留物品应当统一保管,并按照有关规定注记清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所属各级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保持装备器材完好率、在航率和人员在位率,保持指挥信息系统常态化运行,保证随时遂行各类任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所属各级单位应当根据上级的紧急战备号令,或者在下列情况下实行紧急集合: (一)出动遂行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或者上级赋予紧急任务; (二)发现或者遭到不法分子的突然袭击; (三)受到火灾、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威胁或者袭击; (四)发生重大意外情况。 各级单位接到紧急集合命令(信号),应当迅速而有秩序地按照紧急集合的有关规定,准时到达指定位置,完成战斗或者机动的准备。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为锻炼提高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所属各级单位紧急行动能力,检查战斗准备状况,通常站(中队)每月、大队每季度、支队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紧急集合演练。紧急集合演练的具体时间由单位主官根据任务和所处环境等情况确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各级应当按照战备工作有关规定,周密组织节日战备。节日战备前,应当组织战备教育和战备检查,制定战备方案,修订完善应急行动方案,落实各项战备保障措施。节日战备期间,各级应当加强战备值班。担负战备值班任务的单位,做好随时出动执行任务的准备。
第十一章 日常管理第一节 日常训练管理第一百三十八条 各级应当加强训练管理工作,把实战化贯穿渗透于训练管理全过程各领域,坚持战训一致、训管结合,坚持依法治训、按纲施训,端正训风、演风、考风,从实战需要出发从难从严组训,确保人员、内容、时间、质量落实。 第一百三十九条 各级应当严格落实训练基本制度,以训促管,以管促训,正规训练秩序,强化作风养成。 第一百四十条 各级应当树立正确安全观,坚决克服以牺牲战斗力为代价消极保安全,坚决杜绝无视安全风险违规施训,大胆训练、科学训练、安全训练。
第二节 零散人员管理第一百四十一条 各级领导、机关应当加强对单独执行任务人员、探亲(休假)人员、公勤人员、伤病员、免职人员、退出(退休)待安置人员等的管理教育,使他们保持良好的形象和严格的作风纪律,自觉维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荣誉。 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单独执行任务的人员,其上级领导、机关应当根据任务性质、时限和所处环境,明确责任、提出要求、交代注意事项,并掌握人员思想和工作情况,及时给予帮助、指导和解决实际问题;2人以上执行任务时,应当根据任务性质、人员数量组成临时班、组,并指定班长、组长;执行重要任务或者10人以上执行任务时,应当指定干部负责; 消防救援人员单独执行任务时,应当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按照上级意图,积极完成任务,并主动与上级领导、机关保持联系;时间较长时,应当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一百四十三条 探亲(休假)人员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执行,并与单位保持联系,保证有紧急战备任务时能够及时召回;单位领导应当向探亲(休假)人员提出要求,交代注意事项;消防救援人员在探亲(休假)期间应当按照要求主动向单位报告探亲(休假)情况;处理家庭纠纷和其他纠纷时,应当依法办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勤人员应当按照编制配备,不得超编或者占用;公勤人员的选用由使用单位考察推荐,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机关职能部门办理调入手续;重要岗位的公勤人员应当经过政审后方可以调入;不合格的公勤人员应当及时调换;公勤人员通常集中居住、统一管理教育;公勤人员应当遵守作息时间,坚持一日生活制度,除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外,应当参加早操、操课等集体活动。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免职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进行领导和管理,掌握思想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免职人员应当遵守各项制度要求,自觉参加集体学习、教育等活动,认真完成领导赋予的各项任务。 第一百四十六条 对退出(退休)待安置人员,其上级领导、机关应当提出明确要求、交代注意事项,并掌握待安置人员的思想和安置情况,及时给予帮助、指导和解决实际问题;待安置人员应当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主动与上级领导、机关保持联系,并定期汇报思想和安置情况,遇到重要问题及时报告。 第一百四十七条 伤病员到医院住院前,消防员由站(中队)主官,干部由直接领导交代注意事项,提出具体要求,必要时派人护送;对长期住院者,应当适时看望;伤病员住院期间,必须遵守医院的规定,服从管理,所在单位应当主动了解伤病员的病情以及住院期间的表现,出院时通常派人将其接回;出院人员和外出看病就诊后的人员,必须及时直接返回所在单位,不得私自回家或者绕道他地。 疗养人员的管理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节 财务和伙食管理第一百四十八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单位领导必须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实物验收、资产登记、账目公布、财务交接等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 第一百五十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单位领导必须重视伙食管理,分工专人负责,科学调剂伙食,保证营养均衡,讲究色香味形,提高饭菜质量,改善就餐环境,节约食物、燃料和用水,关心伤病员的饮食,尊重少数民族指战员的饮食习惯,保证伙食达到规定的食物定量标准。 第一百五十一条 基层伙食单位设厨房值班员,由副班长和指定的消防员轮流担任。厨房值班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验收购买的食物,并在单据上签字; (二)监督按照就餐人数做饭,在给养逐日消耗登记凭证上签字,并在食堂设置的经济民主栏或者电子屏幕上公布当日消耗,必要时可以向全体人员解释说明; (三)督促炊事人员按时做好饭菜并留样; (四)督促炊事人员搞好个人卫生,检查并协助搞好食堂卫生; (五)通知炊事人员做病号饭和给执勤、外出人员留饭。 第一百五十二条 食堂应当保持清洁,有消毒、防蝇、防鼠、防虫和流水洗手、洗碗设备。炊事用具用后必须洗净,放置有序。食物的采购、制作、存放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实行配餐、自助餐或者分餐制度。公用餐具和个人餐具,必须洗净、消毒,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 第一百五十三条 支队级以上单位每半年对基层单位的炊事人员进行1次健康检查,发现传染病和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诊治。 第一百五十四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单位,有条件的也可实行饮食社会化保障。饮食社会化保障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伙食管理机制,加强对伙食质量、价格、卫生等方面的监督。
第四节 车辆使用管理第一百五十五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车辆编配用途、性能和规定的动用数量、行驶区域使用,按照规定组织车辆初驶、封存、启封、保养和检查,准确掌握车辆的动用、数量、质量、车公里消耗和维护保养等动态情况。 第一百五十六条 驾驶消防救援任务专用车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车辆使用管理有关规定,随身携带身份证件、驾驶证、行驶证。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不得公车私用,不得作为个人固定用车,不得用于探亲、休假、旅游等非公务活动。
第五节 装备器材管理第一百五十八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装备器材管理的有关法规制度,加强日常管理,防止装备丢失、损坏、锈蚀、失效和霉烂变质,保证装备器材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第一百五十九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单位应当经常进行爱护装备器材和管理、使用装备器材的教育。除结合训练、任务进行教育外,在新招录消防员入职、改(换)装、年度装备器材普查等时机,必须进行专业教育,增强各级人员爱护装备器材的意识,掌握维护保养、保管、检查和正确使用的方法。 第一百六十条 支队级以上单位领导对所属主要装备器材、大队级以下单位主官对所属装备器材,应当熟悉其基本性能、数量、质量情况和日常管理要求。站(中队)以下单位的人员,对配发或者分管的装备器材,应当会操作使用、会检查、会维护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 装备器材的保管、维护保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六十一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单位应当加强对训练器材、教具和设备的管理,严格落实保管制度,认真维护保养,适时检查,正确使用,防止丢失和损坏。 第一百六十二条 装备器材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装备的类型、数量、质量、完好率、在航率、制度落实情况和存在问题等。班每周、分队每半月、站(中队)和大队每月、支队每季度检查1次;班、分队的检查与维护保养一并进行。总队每年普查1次装备器材,由单位分管领导主持,业务部门组织实施。装备器材除定期检查外,在使用前和使用后,必须进行检查。 装备器材的技术性能检查(检测、测试),通常与装备器材的维护保养一并进行。 第一百六十三条 装备器材的使用 (一)必须按照编配用途和技术性能使用装备器材,按照规定填写装备履历书、证明书等; (二)必须掌握装备器材的技术性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 (三)装备器材不得挪作他用,严禁擅自动用非职掌的装备器材; (四)封存的装备器材,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动用;紧急情况下动用,应当经直接领导批准,并及时向批准封存的上级报告; (五)注意节约装备器材和其他物资; (六)已批准退役、报废的装备器材,应当严格管理、单独存放并作出标志,不得继续使用;对于能够拆件利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权限审批,严禁擅自拆卸。 第一百六十四条 根据任务、所处条件和装备器材数量,按照实用、安全、坚固、环保、节能的要求,设置相应装备器材场区;不便于设装备器材场区的单位,应当执行装备器材场区的有关规定。
第六节 移动电话和国际互联网的使用管理第一百六十五条 消防救援人员使用公网移动电话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执行涉密任务时使用公网移动电话; (二)严禁将公网移动电话带入涉密场所; (三)严禁使用公网移动电话谈论、传输、处理和存储涉密信息; (四)严禁将公网移动电话联接涉密计算机; (五)严禁在涉密公务活动中使用公网移动电话录像、录音、拍照和开启定位功能。 其他具有录像、录音、拍照和定位功能的公网移动终端使用管理,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基层单位人员在由个人支配的时间,可以使用公网移动电话。具体使用时机和管理办法,由支队以上单位结合实际制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使用国际互联网的日常管理,抓好上网登记、终端管理、保密检查、技术服务等制度的落实。 第七节 营区管理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所属单位应当按照正规化的要求加强营区管理,教育指战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自觉遵纪守法,讲究文明,维护良好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保证营区安全、整洁。 第一百六十九条 营区管理应当以营院为单位组织实施。不同建制单位同驻一个营区时,由共同的上级单位指定单位负责组织管理。 营区内的行政办公区和家属生活区应当相对独立,实行分区管理。支队级以上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家属生活区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八节 安全管理第一百七十条 各级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安全法规制度,建立健全各类安全问题防范和处置机制,防止和减少事故,及时妥善处理安全问题。 第一百七十一条 各级应当教育训练所属人员掌握常见事故防范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及有关规定,做好车辆交通事故、工程作业事故、火灾事故、溺水事故、坠落事故、触电事故、中毒事故、飞行事故、船艇事故、装备器材事故、爆炸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事故和自然灾害的防范。 第一百七十二条 各级应当严格落实安全分析制度,研究安全管理状况,查找薄弱环节,制定完善安全预案,采取有效对策措施。 总队级以及相当等级单位每半年,支队级单位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组织1次安全分析。组织重大活动、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时,或者在敏感特殊时期、季节更替、环境改变、人员变动等时机,应当及时进行专题分析。 第一百七十三条 支队级以上单位应当对组织重大活动、执行危险性任务面临的安全风险适时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或者规避风险。 第一百七十四条 各级应当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报告和通报安全检查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认真纠治整改。 总队每半年,支队每季度,大队以下单位每月,应当组织1次综合检查。针对安全管理中的倾向性问题或者重大安全隐患,适时组织专项检查。 第一百七十五条 发生事故、案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查明原因,正确处理,不得弄虚作假、隐情不报、急情缓报、重情轻报。
第九节 职业健康防护第一百七十六条 各级应当严格执行消防救援人员健康保护相关规定,加强健康管理,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健康检查、疾病防护、心理卫生服务等活动,增强消防救援人员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第一百七十七条 按照规定对消防救援人员进行健康检查,通常每年进行1次,并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对查出患有疾病的人员,应当及时治疗,不适宜继续工作的,及时报请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安排其退出消防救援队伍。 第一百七十八条 消防救援人员患病应当及时将病情报告直接领导,经批准后前往就医,由经治医师决定门诊、住院或者回队治疗,并根据病情开具相关证明。对急症病人,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 第一百七十九条 各级领导应当重视消防救援人员疗养工作,严格落实疗养计划。疗养机构应当加强组织实施疗养人员的预防保健、伤病治疗、功能康复,以及健康鉴定、生理和心理及救生训练等疗养保障工作。 第一百八十条 各级应当重视训练和任务中的卫生安全与防护,遵循医学科学规律,合理安排训练科目与强度,加强卫生防护指导,预防和减少训练伤、职业损伤。 第一百八十一条 各级应当重视心理卫生服务工作,做好心理教育、心理测评、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等,确保人员心理健康。对有严重心理疾患的消防救援人员应当及时送诊就医。
第十二章 国旗、队旗、队徽的使用管理和国歌的奏唱第一节 国旗的使用管理和国歌的奏唱第一百八十二条 消防救援人员必须遵守有关国旗、国歌的法律法规,维护和捍卫国旗、国歌的尊严。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消防救援学院和消防员学校除寒暑假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一百八十四条 升挂国旗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当选择显著地点树立旗杆升挂国旗;未树立旗杆的,应当将国旗升挂于显著位置。 第一百八十五条 升挂国旗的时间、仪式和方法,下半旗的时机、方法及其他有关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六条 支队级以上单位主官的办公室和承担外事任务的机关办公室,可以在显著位置插置国旗。插置的国旗,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尺度,旗杆垂直,旗面自然下垂。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歌可以在下列时机、场合奏唱: (一)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 队伍举办的庆典活动和重要集会; (二)重要外事活动和重大国际性集会; (三)升挂国旗时; (四)其他需要奏唱国歌的时机、场合。
第二节 队旗队徽的使用管理第一百八十八条 队旗、队徽是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象征和标志。消防救援人员必须爱护队旗、队徽,维护和捍卫队旗、队徽的尊严。 第一百八十九条 队旗分为局级、总队级、支队级三个等级。授予范围为: (一)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支队级以上单位和消防救援学院,各授予一面相应等级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队旗; (二)担负外事任务的支队级以上单位和执行跨国(境)应急救援任务的队伍,各授予一面相应等级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队旗。 第一百九十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队旗在重大节日、典礼、检(校)阅、隆重集会、游行、宣誓等时机和执行司礼任务时使用。使用队旗,必须经单位主官批准。 使用队旗时,由掌旗员掌持队旗,左右各1名护旗员,位于队伍行列先头。掌旗员和护旗员应当具备良好的列队素质和魁梧匀称的体型,平时应当进行持旗、护旗训练。 第一百九十一条 队旗的制发和保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队旗由应急管理部统一制作; (二)队旗的请领经应急管理部编制部门审核后,由应急管理部发放; (三)队旗由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和晾晒,防止损坏; (四)单位等级发生变化、队旗褪色或者其他原因不宜使用时,应当换发新队旗,旧队旗存入队史馆(荣誉室)或者交由总队级以上单位保管; (五)队旗不得私自制作,不得外借。 第一百九十二条 队徽及其图案可以用于帽徽、领花、臂章、荣誉章、奖状、车辆、船(艇)、飞机、重要建筑物、会场主席台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类出版物、宣传品,以及作为各类宣传、外事交流活动等场合的标识。 第一百九十三条 使用队徽及其图案,应当严肃、庄重,严格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悬挂队徽,应当置于显著位置。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颜色的队徽。 第一百九十四条 禁止将队徽及其图案用于商业广告和有碍队徽庄严的装饰或者场合。
第十三章 附 则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条令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本数。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条令施行期间,应急管理部为推重大改革举措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条令不一致的,按照应急管理部新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条令自2019年x月x日起施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条令由应急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 录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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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涛 | 发表于 2022/8/28 8:26:23|只看作者 7 楼 |
通过学习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所属单位应当按照正规化的要求加强营区管理,教育指战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自觉遵纪守法,讲究文明,维护良好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保证营区安全、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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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元旭 | 发表于 2022/8/9 17:43:38|只看作者 6 楼 |
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和参与串联、集体上访; 不得酗酒,不得违规喝酒,不得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船艇、飞机以及操作使用装备器材; 不得购买、传看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的书刊、图片以及音(视)频,不得购买、私存、携带管制刀具、仿真枪等违禁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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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红星 | 发表于 2022/8/5 16:12:54|只看作者 5 楼 |
通过学习了解到:(一)出动遂行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或者上级赋予紧急任务;
(二)发现或者遭到不法分子的突然袭击;
(三)受到火灾、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威胁或者袭击;
(四)发生重大意外情况。
各级单位接到紧急集合命令(信号),应当迅速而有秩序地按照紧急集合的有关规定,准时到达指定位置,完成战斗或者机动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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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浩东 | 发表于 2022/8/3 20:15:54|只看作者 4 楼 |
通过学习,报废的装备器材,应当严格管理、单独存放并作出标志,不得继续使用;对于能够拆件利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权限审批,严禁擅自拆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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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谋富 | 发表于 2022/8/3 20:05:45|只看作者 沙 发 |
通过学习:不得参加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和参与串联、集体上访;
不得酗酒,不得违规喝酒,不得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船艇、飞机以及操作使用装备器材;
不得购买、传看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的书刊、图片以及音(视)频,不得购买、私存、携带管制刀具、仿真枪等违禁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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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狐克飞 | 发表于 2022/8/2 12:04:25|只看作者 沙 发 |
通过学习,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的队伍,是中国共产党绝对领导下的坚持纪律部队建设标准的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职责使命是,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是这支队伍的根本宗旨。“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是这支队伍的建设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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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家宾 | 发表于 2022/8/2 10:18:35|只看作者 沙 发 |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建设的基本任务是,使每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明确和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良好的内外关系,建立规范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提高队伍的战斗力,保证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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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雄 | 发表于 2022/8/1 15:36:28|只看作者 沙 发 |
通过本次学习消防救援人员遵守内务条令的准则,队伍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目的在于培养消防救援人员高度的组织性和纪律性,执行命令,服从指挥,令行禁止,协调一致,巩固和提高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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