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路消防救援站2022年12月30日条例条令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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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雅昆 发表于 2023/1/3 |只看楼主|倒序浏览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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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条令》

第十条消防救援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领导职务、管理指挥职级和专业技术等级;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撒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降级的,按照规定降低消防救援衔级工资档次。被撤职的,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其中原任领导职务的,原则上转任管理指挥职级干部或专业技术干部。

第十一条消防救援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违纪事实的;

(三)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违纪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第十二条消防救援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条令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诚勉,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消防救援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违纪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第十三条消防救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一)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违纪,应当受到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违纪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四条消防救援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撒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消防救授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十五条

消防救援人员同时有两个以上需要予以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处分的,可以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处分期。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十六条消防救授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根据各自在违法违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纪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授队伍各级机关、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违纪或者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消防救授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录用为消防救援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

对被开除的消防教授人员,原有领导职务、管理指挥职级、专业技术等级自然撒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消防救授队伍人员的优待。

第十九条消防救授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第二十条

已经退休的消防救援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条令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消防救援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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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云江 发表于 2023/2/10 16:10:03|只看作者 沙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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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消防救援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条令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诚勉,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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