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陆崚 | 发表于 2023/1/3 |只看楼主|倒序浏览楼 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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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处分条令(试行)》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八条 对消防救援人员的处分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前款规定的处分种类,依次以警告为最轻处分,开除为最重处分。 降级,即降低消防救援衔级工资档次。如果受处分的消防救援人员衔级工资档次为最低档次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撤职,即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职级,同时至少降低一级领导职务、管理指挥职级和专业技术等级。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消防救援人员,如果本人为站(中队)级副职、四级助理员、专业技术十四级干部或者预备消防士,可给予降级处分。 第九条 消防救援人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消防救援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领导职务、管理指挥职级和专业技术等级;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降级的,按照规定降低消防救援衔级工资档次。被撤职的,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其中原任领导职务的,原则上转任管理指挥职级干部或专业技术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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