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陆崚 | 发表于 2023/1/10 |只看楼主|倒序浏览楼 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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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处分条令(试行)》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五条 消防救援人员同时有两个以上需要予以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处分的,可以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处分期。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十六条 消防救援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根据各自在违法违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纪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机关、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违纪或者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消防救援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录用为消防救援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 对被开除的消防救援人员,原有领导职务、管理指挥职级、专业技术等级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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