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陆崚 | 发表于 2023/1/14 |只看楼主|倒序浏览楼 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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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处分条令(试行)》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九条 消防救援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第二十条 已经退休的消防救援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条令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消防救援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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