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宾路消防救援站2023年2月17日条令条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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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陆崚 发表于 2023/2/17 |只看楼主|倒序浏览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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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处分条令(试行)》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八条    对消防救援人员的处分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前款规定的处分种类,依次以警告为最轻处分,开除为最重处分。

降级,即降低消防救援衔级工资档次。如果受处分的消防救援人员衔级工资档次为最低档次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撤职,即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职级,同时至少降低一级领导职务、管理指挥职级和专业技术等级。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消防救援人员,如果本人为站(中队)级副职、四级助理员、专业技术十四级干部或者预备消防士,可给予降级处分。

第九条   消防救援人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消防救援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领导职务、管理指挥职级和专业技术等级;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降级的,按照规定降低消防救援衔级工资档次。被撤职的,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其中原任领导职务的,原则上转任管理指挥职级干部或专业技术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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