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路消防救援站2023.10.9组织学习《消防救援队伍基层单位财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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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令纲要、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学习

 

 间:2023年10月9日

 点:视频会议室

授课人:冯秋飞

参加人员:北京东路消防救援站全体救援人员

 :消防救援队伍基层单位财务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基层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财务规范化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消防救援队伍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消防救援支队、大队级单位(以下统称基层单位),是组织实施基层财务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基层单位实行党委集体理财制度,财务工作遵循统一领导、按级负责,分工管理、财务归口的原则。

第四条  基层单位党委应当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配齐配强财务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单位年度预算和重大财经事项,定期听取财经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财经问题,支持财务部门、人员依法理财。

 

第二章  人员配备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支队级单位应当设置财务负责人、预算、稽核、核算、出纳等财务岗位,根据纳入支队集中核算的单位情况,按照实际工作需要配备财务人员,落实不相容财务岗位分离制约要求。

第六条  实行独立核算的大队级单位应当配备稽核、核算、出纳岗位财务人员。

纳入支队集中核算的大队级单位应当配备出纳岗位财务人员,负责办理大队级单位资金收付业务,并到支队后勤财务部门归口办理本单位经费支出报销手续。

第七条  基层单位财务负责人、预算、稽核、核算和出纳岗位人员应由消防救援人员担任。在编制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情况下,可以聘请地方人员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八条  基层单位应当将聘任地方会计人员纳入征招消防文员计划或实行保障社会化管理,由支队(含)以上单位或支队授权委托县市大队通过公开招聘方式进行。

第九条  聘任单位应当与地方会计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加强保密教育,并组织开展上岗前培训。

第十条  聘任的地方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二)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三)熟悉《政府会计制度》及相关财经法规知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四)身体健康、政审合格,具有较强的忠诚奉献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符合会计人员回避制度要求,本单位领导、财务负责人及出纳的直系亲属不得聘任。

第十一条  聘任的地方会计人员工资待遇应当与其专业技术等级相适应,实行定期增长,可参照上年度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第十二条  委托代理记账机构记账的,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移交要求及相应的责任;

(五)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第十三条  消防救援支队财务负责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法规制度;

(二)组织拟制本单位财务工作相关制度和具体措施;

(三)组织实施本级财务工作,指导和督促财务人员履行岗位职责;

(四)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本级财务业务;

(五)指导和检查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

(六)管理本单位资金集中管理系统审批令牌或银行电子划拨授权卡;

(七)管理其他财务工作事项。

第十四条  消防救援支队预算岗位人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报支队机关及直属单位经费预(决)算;

(二)指导所属大队级单位编报经费支出规划和年度预(决)算;

(三)汇总编报支队本级及所属单位(部门)中央财政拨款经费支出规划和年度分项预算、决算;

(四)批复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分项预算;

(五)定期通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消防救援支队稽核岗位人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支队机关、直属单位所有经费支出和纳入集中核算管理的大队级单位经费支出原始凭证,复核记账凭证;

(二)审核独立核算的大队级单位需报消防救援支队审批(审批权限由消防救援总队或支队确定)的经费支出原始凭证;

(三)审核会计账簿记录、年度决算报表和财务报告;

(四)审核货币资金的存、取与使用;

(五)审核票据的使用和注销;

(六)审核其他有关会计业务。

第十六条  消防救援支队核算岗位人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按月结账、对账;

(二)定期进行会计分析,拟制年度财务报告;

(三)管理本单位财务专用章印鉴、资金集中管理系统复核令牌或银行电子划拨授权卡; 

(四)核实确认往来款项;

(五)负责本级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六)负责票据的领购、发放、登记、保管、收缴和注销;

(七)整理和保管会计档案;

(八)办理其他有关会计事项。

第十七条  消防救援支队出纳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财政部门要求编报经费用款计划,请领经费;

(二)负责本单位库存现金管理和定期存单(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的登记保管;

(三)复核记账凭证,每日核对库存现金,定期核对银行存款;

(四)办理本单位现金收付、银行结算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确保资金安全;

(五)管理本单位银行账户人名章印鉴、资金集中管理系统录入令牌或银行电子划拨操作卡;

(六)办理其他出纳事项。

第十八条  实行独立核算消防救援大队稽核岗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大队经费支出原始凭证,复核记账凭证;

(二)审核会计账簿记录、年度决算报表和财务报告;

(三)审核货币资金的存、取与使用;

(四)审核票据的使用和注销;

(五)审核其他有关会计业务。

第十九条  实行独立核算消防救援大队核算岗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本单位经费预(决)算,定期向大队党组织汇报预算执行情况;

(二)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按月结账、对账;

(三)定期进行会计分析,拟制年度财务报告;

(四)管理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印鉴(纳入支队集中核算的大队级单位财务专用章印鉴由大队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管理)、资金集中管理系统复核令牌或银行电子划拨授权卡;

(五)整理、归档会计档案;

(六)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消防救援大队出纳岗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财政部门批复预算请领经费;

(二)负责本单位库存现金管理和定期存单(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的登记保管;

(三)办理本单位现金收付、银行结算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复核记账凭证,每日盘点库存现金,定期核对银行存款,确保资金安全;纳入支队集中核算的,大队出纳定期到支队办理经费结算报销手续;

(四)管理本单位银行账户人名章印鉴、资金集中管理系统录入令牌或银行电子划拨操作卡;

(五)办理其他出纳事项。

 

第三章  核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纳入中央财政或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基层单位,应当单独建账,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要求组织会计核算。中央财政拨款记“财政拨款收入”,地方财政拨款记“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其他经费收入记“其他收入”。

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基层单位,作为报销单位到主管单位结算报账。

承担基本建设任务的单位,基建项目资金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要求并入“大账”统一核算,不单独建账。

基层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单独建立伙食费账簿,进行伙食费收支核算。

经批准成立工会组织的基层单位应当单独建账,进行工会经费收支核算。

第二十二条  地方财政部门要求将地方消防经费纳入财政集中核算管理的,应当按照地方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未配备专职财务人员的大队级单位,结合单位实际,可以实行支队集中核算管理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公司办理会计业务。

实行集中核算的基层单位,不改变资金的所有权、分配权和使用权,大队级单位对本单位各项财务收支、预(决)算编制、执行、调整等财务管理工作负责。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层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经费支出规划和年度经费预算建议数,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保障范围,分别报送上级部门和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上级和同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按照经济分类科目细化支出,调整优化经费预算安排。

第二十五条  基层单位的预算安排,必须严格按照消防救援队伍预算收支分类科目列支,不得擅自扩大或者调整开支范围。

第二十六条  基层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中央有关规定,加强对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公务接待等支出事项必要性、合理性的审核,从严控制“三公”经费支出,严禁超出上级和地方同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严禁相互调剂使用。

第二十七条  基层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购置车辆,租用土地、办公用房、业务用房,以及购置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和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的,要编制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并详细说明新增资产配置的必要性。

第二十八条  基层单位要加强预算项目库建设,全面充实项目信息,提前组织项目编审、储备工作,实行滚动管理。未入库的项目,一般不得纳入年度预算和三年支出规划。

第二十九条 基层单位预算编制一般不预留机动财力。

第三十条 年度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基层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上缴的预算收入,也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用途。

第三十一条 无重大政策调整或者未执行重特大应急任务的,基层单位预算年中一般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中央财政拨款支出结构或者追加预算的,于当年8月31日前逐级汇总上报财政部审批。需调整地方财政拨款支出结构或者追加预算的,按照地方财政部门要求办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层单位应当实行经费管理责任制。支队主官应当与所属单位(部门)领导签订年度经费管理责任书,并监督考核经费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消防救援支队应当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定符合队伍实际的医疗、油料、车辆维修、公务接待和营房修缮等经费支出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基层单位行政消耗性开支。

第三十四条  基层单位发生经济业务取得原始凭据后,经办人员应当查验原始凭证真伪,将查询结果作为附件随原始凭证一并报审。

第三十五条  纳入支队集中核算的经费支出和独立核算大队级单位需报支队审批的经费支出,应当在资金支付前通过现场或远程方式报支队财务部门审核,并按程序和权限审批后方可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先支后批、先批后审,或者越级越权审批。

实行远程方式审核的,应当定期到支队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报销手续。

第三十六条  消防救援支队应当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将集中核算经费截至上月底的预算执行情况反馈有关大队。

第三十七条  基层单位应当按月将伙食费拨入伙食费账户,由伙食单位掌管使用,经济委员会对伙食费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消防救援人员与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混编的基层单位,应当按照伙食费标准和人员实力,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伙食费从地方消防经费拨入伙食费账户。

第三十九条  伙食费开支一般应当使用正式发票作为原始凭证;不能取得正式发票的伙食费开支,应当使用支队级以上单位统一制作的“代发票”作为原始凭证,所有伙食费开支应有经手人、验收人、审核人签字,消防救援站级伙食单位的伙食费开支由站级单位主官联签。伙食费收支应当日清月结,严禁利用伙食费虚开发票套取现金或变相转移隐匿公务接待支出。

第四十条  基层单位伙食费管理,应当遵循结算与采购分离的原则,使用资金集中管理系统转账或公务卡结算。具备条件的基层单位应当通过招标采购确定供应商,向伙食单位集中配送主副食品。

第四十一条  基层单位应当每月核对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实力。

 

第六章  决算和结余资金管理

 

第四十二条  基层单位应当根据账面实际收支情况,每季度统计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向单位党委专题报告。

第四十三条  年度终了,基层单位应当按照地方财政部门要求编报地方消防经费决算,同时,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报单位党委会审议后,报上级单位备案。

第四十四条  基层单位其他结余结转资金,可作为单位机动财力统筹安排使用。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应当按原批准用途使用,因特殊原因无法支出或已不需要支出的,财政部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收回资金。非同级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按照地方财政部门规定管理。

 

第七章 资金安全和银行账户管理

 

第四十五条  基层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财务室,安装安防设施,配置保险柜。

第四十六条  基层单位一般开设中央财政拨款零余额账户,根据地方财政部门要求开设地方财政拨款零余额账户或基本存款账户。核算伙食费的基层伙食单位可开设1个伙食费一般存款账户;基建项目根据立项批复文件经审批后可开临时账户;建立工会组织的基层单位应当根据组建工会批复文件开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

新成立单位根据组建单位的批复文件经审批后开设银行账户。

第四十七条  基层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应当由总队级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财政部驻各地监管局审批。基层单位工会经费、定期存款等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应当由总队级单位报财政部驻各地监管局备案。基层单位银行账户按规定接受财政部驻各地监管局年检。

第四十八条  基层单位应当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或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开设银行账户,并按规定将账户资金纳入资金集中管理系统管控。地方政府部门明确要求地方财政拨款存储在其他商业银行的,经总队级单位批准,可以在其他商业银行开设账户。严禁未经审批私自开设和撤销银行账户;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严禁利用银行账户为其他单位、个人套取现金。

第四十九条  基层单位提取现金、办理定期存款、发放工资、结算支付、拨付资金、公务卡结算还款及其他资金支付业务,应当通过资金集中管理系统办理。

第五十条  基层单位银行预留印鉴和资金集中管理系统电子令牌日常应放置于保险箱中,严格落实银行预留印鉴、电子支付令牌分开保管制度。

第五十一条  基层单位财务负责人、会计、出纳等人员变动时,应当及时变更银行预留印鉴和电子支付令牌。

第五十二条  基层单位会计应在每月初从开户银行取得或者签收加盖银行印章的上月银行存款对账单,及时与出纳核对发生额和余额。财务负责人、会计、出纳在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表和资金核对表上签字确认。

第五十三条  基层单位办理定期存款应当在单位开设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办理,期限不得超过1年,定期存款到期应及时收回本息。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四条  基层单位工程建设、货物、服务的采购等,统一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采购进口产品审核、信息统计等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  基层单位资产实行“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支队级以上单位购置的资产调拨到消防救援大队的,应当办理资产调拨手续,由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登记资产实物账和使用管理。

第五十六条  基层单位应当加强资产管理,建立资产定人、定职、定责等管理制度,严格资产购置、调配、使用、报废等手续,防止资产流失。

第五十七条  基层单位会计应当对资产进行计价核算,登记资产会计账;基层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资产实物管理,登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定期与财务部门资产会计账进行核对、组织实物盘点,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第五十八条  基层单位应当设置库存物资库并建立库存物资账,新增库存物资必须做到“先登记入库,后结算报销”,鼓励推广条形码、射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进行物资出入库管理。

第五十九条  库存物资使用应坚持先审批、后出库的原则,领用库存物资时,使用人提出申请,按相关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方可出库。

第六十条  基层单位应当至少每年组织一次资产清查,主要核对账账是否相符,账、卡、物是否相符,确认现有资产是否完整好用。发现擅自挪用、外借固定资产造成账实不符或资产流失的,责成当事人及时追回固定资产或按资产账面价值赔偿。

第六十一条  人员退出、调动应当及时根据登记的领用物品情况,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经本单位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移交清单随会计档案一并存档。

 

第九章  会计交接与会计档案

 

第六十二条  基层单位调整会计人员应当征求上级单位财务部门意见,会计人员离职时应将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和有关资料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基层单位会计人员交接,应当由上级单位财务部门派人监交。

第六十三条  会计岗位人员交接内容主要包括文件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库存票据及发放登记簿、账务备份数据、财务系统用户名及密码、分管印鉴、电子划拨授权卡及支付密码、截止交接日期的科目结算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往来款项明细表、遗留问题说明及掌管使用的全部资产等。

第六十四条  出纳岗位人员交接内容主要包括文件资料、票据、财务系统用户名及密码、交接日银行存款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定期存款证实书、库存现金及盘存表、银行账户开设资料、银行结算凭证、分管印鉴、支付密码及单位银行卡及掌管使用的全部资产等。

第六十五条  会计档案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和保密制度,确保会计档案资料数量齐全、内容完整。会计档案和存放档案的设施、设备应当经常检查,做好防潮、防火、防盗、防蛀工作。

第六十六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财务部门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档案管理部门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财务部门临时保管期间,要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保管会计档案。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六十七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基层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如下:

(一)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保管期限为30年;

(二)年度财务报告、部门决算保管期限为永久,月会计报表保管期限为10年,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三)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管期限为10年;

(四)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期限为30年;

(五)会计档案保管清册、销毁清册、鉴定意见书保管期限为永久;

(六)固定资产卡片在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第六十八条  查阅、复制、借出会计档案应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第六十九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后销毁。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七十条  财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应共同指派人员监销会计档案,必要时纪检审计部门可指派人员参与监销。监销人员应当按照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  基层单位党委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经费使用管理合法、合理、真实、有效,会计处理及时、规范、准确、完整。党委理财、议财,应形成必要的会议记录或纪要。

第七十二条  基层单位财务监督检查工作,由支队财务部门组织。支队财务部门应当定期通报预算执行情况,每半年至少组织对消防救援站伙食费和实行独立核算的大队级单位财务工作进行一次实地检查或者财务会审。必要时会同纪检审计部门共同组织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基层单位财务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务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二)年度预算、经费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

(三)经费收支、结算凭证和相关手续;

(四)银行账户及资金安全管理情况;

(五)库存物资结存利用、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六)经费使用效益和成果;

(七)其他年度财务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第七十四条  基层单位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涉及指战员个人利益的应当向全体指战员公开。

  

第十一章    


第七十五条  消防救援队伍其他单位聘任地方会计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消防救援总队直管大队级单位财务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现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由消防救援局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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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家宾 发表于 2023/10/27 19:41:22|只看作者 沙 发
韦家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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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基层单位党委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经费使用管理合法、合理、真实、有效,会计处理及时、规范、准确、完整。党委理财、议财,应形成必要的会议记录或纪要。 第七十二条 基层单位财务监督检查工作,由支队财务部门组织。支队财务部门应当定期通报预算执行情况,每半年至少组织对消防救援站伙食费和实行独立核算的大队级单位财务工作进行一次实地检查或者财务会审。必要时会同纪检审计部门共同组织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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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杰 发表于 2023/10/16 18:24:35|只看作者 沙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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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的地方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二)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三)熟悉《政府会计制度》及相关财经法规知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四)身体健康、政审合格,具有较强的忠诚奉献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符合会计人员回避制度要求,本单位领导、财务负责人及出纳的直系亲属不得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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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沛沛 发表于 2023/10/15 16:56:37|只看作者 沙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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