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路消防救援站10.23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安全管理规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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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鸿 发表于 2023/10/25 |只看楼主|倒序浏览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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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队伍安全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章  安全教育与训练

第四章  安全基础建设

第五章  安全分析预测

第六章  安全风险评估

第七章  安全检查

第八章  安全监管

第九章  事故等级分类

第十章  常见事故防范

第十一章  事故报告统计

第十二章  事故应急处置

第十三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安全管理,规范消防救援人员安全行为,促进队伍全面建设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管理,是指为了防范和处置事故,保证人员、装备、设施和财产安全所进行的活动,是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综合性、经常性的基础工作,是圆满完成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各项任务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 安全管理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授旗训词精神,坚持战斗力这个唯一的根本标准,坚持底线思维和安全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构建训管一致的安全管理体系,防范和化解各类安全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保持队伍安全稳定,为建设“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的消防救援队伍提供安全保障。

第四条 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严管,科学监管;

(二)关口前移,源头治理;

(三)分级管控,各负其责;

(四)突出重点,精准防范;

(五)依靠群众,注重经常。

第五条  安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教育和督促消防救援人员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法规制度,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训练,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建立安全风险分析和防控体系,健全事故防范和处置机制,防止和减少事故,及时妥善处理安全问题,保证队伍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  消防救援局党委统一领导消防救援队伍安全管理工作。消防救援局政治部负责具体组织和牵头协调消防救援队伍的安全管理工作,灭火救援指挥部及机关内设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消防救援队伍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消防救援队伍各级党委(总支、支部)、首长应当加强对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导和督促部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安全管理的经常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  消防救援人员在安全管理方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安全法规制度;

(二)熟悉常见事故预防的基本常识;

(三)熟悉和遵守本职岗位安全管理规定;

(四)熟知和遵守本专业安全操作规程;

(五)熟知应急避险的处置流程;

(六)掌握必要的安全防护技能;

(七)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和事故;

(八)制止各种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职  责

第八条  消防救援局政治部在安全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安全问题防范和日常安全管理;

(二)组织指导综合性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拟制;

(三)组织协调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安全建设;

(四)协调督导安全风险评估和重难点问题整改治理;

(五)组织指导安全检查和安全监管;

(六)负责事故报告和登记统计;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九条消防救援局灭火救援指挥部在安全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作战训练领域安全问题防范;

(二)组织指导作战训练领域安全教育和训练;

(三)组织指导作战训练领域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拟制;

(四)参与配合安全风险评估和重点难点问题整改治理;

(五)参与配合安全检查和安全监管;

(六)负责作战训练领域的事故报告和登记统计;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消防救援局机关内设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组织指导本领域安全建设、安全监管和重难点问题整改治理,以及本领域的事故调查和处理,参与安全管理规划计划、制度拟制、检查督导。

第十一条  总队、支队政治部或者承担安全管理职能的部门牵头组织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协调督导重难点问题整改治理;灭火救援指挥部、机关内设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主官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安全管理法规制度和上级安全管理指示;

(二)掌握本单位风险点、危险源分布等安全管理情况;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四)领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基础建设;

(五)领导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管理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分管领导协助主官组织领导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管理,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支队以上单位应当成立由本单位首长、有关业务处(科)室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大队以下单位应当成立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的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抓好安全管理各项工作的落实。大队以下单位还应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组织,经常开展安全竞赛、安全评比、安全自查与互查等群众性安全活动。

第十四条  班应当指定安全员。安全员由消防员骨干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本班人员遵守安全规定;

(二)检查维护和熟练操作安全设施设备;

(三)及时报告事故苗头。

 

第三章  安全教育与训练

第十五条   各级机关部门、内设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安全管理实际,结合日常教育管理和体能、技能训练,分领域、分系统、分专业、分层次开展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培训,增强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和素质。

第十六条安全教育主要包括安全法规教育、安全常识教育、安全理论教育、安全警示教育等内容。通常运用集中授课、专题研讨、经验交流、案例分析、现场观摩、心理疏导、知识竞赛、媒体宣传等形式和方法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各级应当将安全教育贯穿日常管理和作战训练、应急救援等工作的全过程,采取定期教育和随机教育的方式,打牢消防救援人员安全发展的思想基础。定期教育应当列入年度教育训练计划,总队每半年、支队每季度、大队以下单位每月不少于一次。随机教育应当结合作战训练、应急救援、业务培训等工作进行,在执行重大灭火救援、演训任务和人员变动、装备更新、季节更替,以及出现倾向性安全问题、发生事故等时机,必须进行针对性随机安全教育。

第十八条安全训练主要包括安全防护技能训练、安全操作技能训练、应急避险训练、自救互救训练等内容。通常采取典型案例研究、设想灾害情况处置内容、模拟灾害事故处置现场、心理介入等形式和方法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各级应当根据本单位安全管理实际,结合体能、技能训练开展安全训练,使所属人员熟悉各项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器材装备,养成严格遵守安全规定的习惯。

第二十条 各级机关部门、内设机构应当分领域、分系统、分专业、分层次开展安全业务培训,组织学习安全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

有危险因素的工作岗位和操作使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应当配备具有岗位、作业操作资质的人员。

 

第四章  安全基础建设

第二十一条安全基础建设包括安全设施设备、安全人才和安全文化建设。各级应当加强安全基础建设,改进和完善安全条件,为安全工作提供可靠保障。

第二十二条各级应当充分评估营区地理位置、周边环境以及装备、房屋建筑、场地等面临的安全管理风险,设计选配各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安全设施设备,实施规范化管理。

常用安全设施设备建设应当具备下列功能:

(一)车辆管控设备。建立集成卫星定位、地理信息、移动通信等技术于一体的可视性车辆运行管理系统,根据车辆的使用性质,选择配备车载影像、行车记录、视频监控等终端,对消防车辆的行驶路线、行驶速度、沿途路况等信息实行实时监控,并与目标监控室、调度指挥中心保持互联互通。

(二)出入管理设备。建立完善考勤登记、车辆派遣、人员进出、请销假等网上管理系统,选择配备电动道闸、地感线圈、视频标签、智能传感、磁卡门禁等设备,具备自动核放、人脸(号牌)识别、证件扫描、信息推送等功能,实现对人员、车辆出入的智能管理。

(三)视频监控设备。建立完善生物识别、视频采集、数据传输、资料存储、操作平台等系统,具备高清摄录、红外夜视、旋转跟踪、异常检测、行为分析等功能。视频监控设备应当覆盖消防车库、训练塔、财务室、厨房、楼顶等重要风险部位,且与值班室互联互通,并能根据异常及时发出以声、光、电为信号的报警信息。视频信息储存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四)周界报警设备。根据营区周围环境,选择配备电子围栏、微波对射、振动电缆等周界安防设备,建立完善具备自动识别、智能定位、入侵报警等功能的周界安防报警系统,报警方式应当多点多样,同一目标至少具备两种报警方式。

(五)避雷设施。建立完善防直击雷、防雷电感应、防雷电波侵入、防雷击电磁脉冲等系统。根据营区建筑特性、防雷等级、雷区周期性规律、雷击危害,按照技术规范要求,选择配备避雷针、架空避雷线、避雷网、避雷带、电涌保护器等避雷设备,确定安全距离和安装位置。

(六)安全照明设施。建立完善疏散通道应急照明,安全监控辅助照明、重要区域追踪照明等系统,具备自动开启、不间断照明、旋转照射等功能。根据不同场所实际需求和规范要求,选择配备应急灯、紧急疏散指示灯、监控补光灯、探照灯等设施设备。

(七)消防设施。建立完善感应报警、灭火、疏散等系统,根据营区建筑防火等级,选择配备自动喷水灭火、气体灭火、干粉灭火、泡沫灭火等消防设施,及时维护更新灭火器、消防栓、干沙堆、蓄水池、应急照明、防火卷帘等设施设备。消防池蓄水量,以及消防车停放、消防水池沙池设置应当符合国家防火规范。

(八)驱鸟设施。配备直升机、无人机等飞行器的单位根据需要,可配备定向声光驱鸟设备和电、网、气、炮等驱鸟安防设施。

(九)隔离防护设施。训练塔、高层建筑物或者高空作业平台边缘应当安装防跌落护栏、防翻越障碍等设施,危险区域周边应当设置隔离区、警戒带和警告标识等。

(十)防盗设施。重要库房应当建立防入侵安全屏障,配备防盗门窗、防盗通风口、保险柜等设施,选择安装使用电子密码、指纹(面部)识别、门禁系统等双人互控防盗锁具。

(十一)保密设备。完善政务信息网络、涉密计算机以及涉密载体保密措施,配备干扰屏蔽等防窃密设备。

第二十三条  装备研制、工程建设和信息系统开发等建设项目,应当将安全设施设备建设与主体项目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大队以上单位应当研究制定本单位安全设施设备建设的规划计划,细化建设需求和项目清单,明确施工建设、使用维护、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具体牵头单位。

第二十四条 各级应当加强安全专业人才培养,建立重点岗位资格制度,优先满足作战训练、信息通信以及特种装备操作、驾驶、维护等消防救援一线安全人才需求。

第二十五条  支队以上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专家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专家信息库,发挥技术人才在专业领域的特殊作用,提高安全管理专业化、精细化、科学化水平。安全管理专家主要承担下列任务:

(一)提供安全管理决策咨询,参与相关法规政策拟制修订;

(二)参与安全设施设备建设标准和规范制定;

(三)参与灭火救援行动安全风险评估;

(四)参与安全管理检查调研和重难点问题整改治理;

(五)提供重大危险性作业技术咨询,参与现场指导;

(六)参与安全管理专业培训和安全教育训练教材编写;

(七)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

安全管理专家通常从在职人员中遴选,必要时可聘用相关单位、部门的安全专家,并适时更新调整。

第二十六条 各级应当加强安全文化建设,针对单位特色、传统文化、经验教训等,总结提炼具有警示教育作用的安全标语、口号、常识,通过开展安全评比竞赛、建设安全宣传阵地、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推送安全提示信息等措施,营造安全文化氛围,引导所属人员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养、规范安全行为。

重要装备、安全设施以及涉密场所、高危场所(岗位)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二十七条 消防救援局应当结合队伍实际,组织编写安全教育教材、安全训练教材,以及预防常见事故知识读本。有条件的科研机构、训练总队应当根据消防救援队伍安全管理需要,开展安全管理理论学科建设。

 

第五章  安全分析预测

第二十八条  各级应当坚持安全分析制度,结合研究阶段性工作、专项工作、重要任务等,研究分析本单位安全管理状况,查找薄弱环节,总结经验教训,明确工作重点,提出安全防范的对策措施。必要时,应当专门进行安全分析。

第二十九条  通常总队每半年,支队每季度,大队以下单位每月或结合战备等级转换、季节气候变化、执行灭火作战、应急救援任务等时机,采取综合分析和专题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安全分析。

第三十条  安全分析包括下列内容:

(一)人员的思想状态和安全素质;

(二)形势任务、驻地环境、季节气候等对安全管理的影响;

(三)事故防范的特点规律;

(四)安全组织运行、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五)装备、设施安全技术状态;

(六)网络舆情动态情况;

(七)主要经验教训;

(八)其他不安全因素和预防工作重点。

第三十一条  各级应当结合任务特点、人员素质、装备状况、物质条件、社会环境、气候变化等因素,依据已知信息对事故和自然灾害进行安全预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第三十二条安全预测,通常按照搜集相关信息、分析判断情况、作出预测结论、发布预警信息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三条  各级应当根据安全分析和安全预测的结论,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结合实际制定安全预案,报本单位主官审批后,适时组织实案演练。安全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判断,对安全形势以及可能引发事故的各种因素进行预判,确定应对处置的重点;

(二)情况设想,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规模、危害以及具体情形等情况作出设想;

(三)力量编成,明确参加安全事故处置的指挥、救援、保障等人员编成;

(四)任务区分,明确各种安全事故处置力量的基本任务、主要职责、相互关系、协同方法;

(五)处置办法,明确应对各种设想情况的具体措施和处置方法、步骤、要求;

(六)保障措施,明确事故应对处置的装备、医疗、通信、交通运输、气象水文、技术、生活、法律等保障办法。

第三十四条 基层单位的安全预案应当将任务分解落实到个人。

 

第六章  安全风险评估

第三十五条  安全风险评估,主要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定性定量的分析与评价,确定风险等级,提出规避或者降低风险的建议和应对措施。

安全风险,按照可能发生事故的危害程度,对应本规定的事故等级,分为一般风险、较大风险、重大风险、特大风险四个等级。

第三十六条 参加重大灭火作战、应急救援行动,或者开展攀登、水域救援、实战模拟等高风险科目训练,或者执行其他危险性任务时,应当预先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一)重大灭火作战、应急救援行动的安全风险评估,主要分析与评价作业环境、危险点位、装备性能、安全警戒、专业保障、薄弱环节、处置能力和气象水文、地质环境等因素,以及社情、舆情对行动安全的影响。

(二)高风险训练科目的安全风险评估,主要分析与评价人员素质、课目设置、组训方式、方案预案、协同计划、装备性能、模拟环境、安全警戒、保障条件和气象水文、地质环境等因素对训练安全的影响。

(三)其他危险性任务的安全风险评估,主要分析与评价人员素质、任务性质、危险点位、专业保障、安全警戒、现实威胁、薄弱环节、应急处置能力以及装备的稳定性、可靠性、安全性等因素对任务安全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安全风险评估由组织高风险科目训练、参加重大灭火作战、应急救援行动或者执行其他危险性任务的单位实施,根据需要可以请求上级派遣专家协助。

组织安全风险评估,应当坚持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通常采取数据分析、技术检测、素质测试、实验论证、综合研判等方法进行,可以共同分析评估、得出结论,也可以分别评估、综合分析、得出结论。

第三十八条  安全风险评估通常按照建立评估组织、确定评估方法、开展评估分析、形成评估报告的程序进行。

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主要包括评估经过、评估方法、评估结论等内容。评估结论,应当明确风险等级、可能发生事故的关键环节、事故发生概率、规避或者降低风险的措施办法等。

第三十九条  组织安全风险评估的单位,应当根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等级,对安全风险分级、分层、分类、分专业进行管理,从组织、制度、技术、应对措施等方面加强管控,采取隔离危险源、运用技术手段、实施个体防护、设置监控设施等措施,规避或者降低风险,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

行动(任务)实施方案应当包含风险评估结论和应对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条  组织安全风险评估,应当着眼保证圆满完成作战训练等任务,禁止随意提高风险等级,禁止降低工作标准和训练强度,禁止擅自取消险难课目训练,防止消极保安全的行为。

 

第七章  安全检查

第四十一条  开展安全检查,应当落实下列基本要求:

(一)周密筹划部署,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纪、重实效;

(二)精心组织实施,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三)落实检查责任,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第四十二条 安全检查通常采取综合检查、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可以按照计划组织实施,也可以随机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可以结合其他检查联合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综合检查由各级政治部门牵头组织指导。总队每半年,支队每季度,大队以下单位每月应当组织一次综合检查。组织综合检查,应当区分不同类型、不同任务单位,深入重点岗位、危险点位、要害部位进行。

第四十四条 专项检查由各级机关部门、内设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指导。组织专项检查,应当聚焦形势任务需要,针对安全管理中的倾向性问题或者突出安全隐患,现场督办和专题研究解决。

第四十五条  随机组织安全检查,应当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

第四十六条 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客:

(一)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情况,

(二)组织安全教育训练情况;

(三)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

(四)落实安全法规制度情况;

(五)开展安全基础建设情况;

(六)应对处置能力建设情况;

(七)排查整治安全隐患情况。

第四十七条  组织安全检查通常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制定计划,明确安全检查的工作指导、重点内容、时间安排、牵头部门、人员编成、方法措施;

(二)动员培训,明确责任分工,组织人员培训,学习安全法规、技术规范,熟悉开展安全检查的方法要领、基本程序;

(三)实地检查,突出安全防范、危险源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整治,各级机关部门、内设机构应当采取重点抽查、现场办公、蹲点指导、集智攻关等方法开展检查,基层单位应当开展安全隐患系统排查;

(四)督促整改,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风险点,应当及时反馈并督促被检查单位制定隐患治理方案,逐一分解落实责任,明确整改内容、时限和要求,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

 

第八章  安全监管

第四十八条  支队以上单位应当对重大活动、重大任务、重点时段的安全工作实施安全监管,督导所属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要求,解决安全检查发现和指战员反映的现实安全问题。

(一)在党和国家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时,应当重点监管各级人员思想动态、舆情监测处置以及各项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情况,列出责任清单、任务清单、问题清单,有效化解各类安全风险,确保不发生有影响的安全问题。对担负安保任务的,应当督导其在坚决完成任务的同时加强自身安全防护。

(二)在执行重大演训、重大灭火作战、重大应急救援等任务时,应当全面了解掌握任务性质、组织领导、安全需求、周边环境、潜在风险、保障条件,重点监管行动安全的薄弱环节以及安全预案、风险评估、安全措施等落实情况。执行涉外和跨国(境)救援任务的,还应当督促指导所属人员尊重国际公约和外方法律法规、宗教政策、风俗习惯。

(三)在干部调整、人员补退、极端天候(超气象条件)等重点时段,应当重点监管人员思想动态、在位履职尽责、安全制度运行、应急预案落实等情况。

第四十九条  安全监管应当按照先急后缓、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原则,采取专项治理、专家指导、现场督办等方式进行。

第五十条  安全监管应当针对重难点问题,拟制整治方案计划,重点明确任务来源、责任分工、方法路径、时间节点、标准要求。

第五十一条 各级应当加强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期间的安全管控,组织节前安全教育,督促所属人员落实日常安全管理制度,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

 

第九章  事故等级分类

第五十二条  按照人员伤亡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大小、装备和设施损坏程度以及事故性质和影响,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一)死亡1人,或重伤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一般事故。

(二)死亡2人至5人,或重伤11人至1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不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较大事故:

(三)死亡6人至14人,或重伤20人至3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不含)以上2亿元以下的,为重大事故;

(四)死亡15人以上,或重伤4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不含)以上,或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危害特别巨大的,为特大事故。

第五十三条  按照事故发生的领域、情形、致因,事故通常分为以下类别:

(一)在灭火作战、应急救援行动中,因组织指挥不当、操作失误、违反灭火作战、应急救援安全行动要求或者不可预见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装备损坏的,属于灭火救援事故;

(二)在业务训练、演习、安保执勤等工作中,因违反业务训练安全规程或者其他安全要求,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装备损坏的,属于执勤训练事故;

(三)公务用车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碰撞、翻车、失控等造成的事故,消防执勤车辆在加油、维修、充装灭火剂等非作战训练行动中发生的事故,以及其他代步工具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属于车辆交通事故;

(四)从训练塔、房屋、桅杆、树木、电梯、电线杆、桥梁、山崖等坠落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属于坠落事故;

(五)因装备质量、设计缺陷,或者因仓储、维护、保养、测试、改进、改装不当,造成装备丢失、损坏、性能严重下降或出现人员伤亡的事故,属于装备事故;

(六)消防船艇发生搁浅、触礁、倾覆、沉没、船艇相撞等,造成人员伤亡、装备损坏的事故,属于船艇事故;

(七)直升机、无人机等飞行器开车后滑出起至着陆滑行到指定位置关车止,在此期间所发生的飞行人员伤亡或者飞行器损伤达到一定程度的事故,属于飞行事故;

(八)非正常燃烧造成的人员伤亡、车辆、装备和设施损毁、财产损失,以及建筑物失火和船艇、直升机、无人机等飞行器停放期间失火造成的事故,属于火灾事故;

(九)私自到江、河、湖、海、水库等水域游泳或者其他原因落水溺亡的事故,属于溺水事故;

(十)气体中毒、酒精中毒、生物中毒,以及因蛇、蝎、虫、蚊等叮咬中毒造成的事故,属于中毒事故;

(十一)人体触及带电的导线、漏电设备或者其他带电体,以及电容器放电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属于触电事故;

(十二)因卫生防疫措施不到位、管理制度不落实,造成的群体性疫情、食物中毒、水中毒等人身损害的事故,属于卫生防疫事故;

(十三)超出第一项至第十二项范围的事故,属于其他事故。

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人员发生事故,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社会事故:

(一)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因私外出在营区外发生的;

(二)探亲休假期间在营区外发生的;

(三)因私驾驶或者乘坐(不含集体租用)个人或公共交通工具发生的;

(四)自宣布退出命令后至报到前发生的;

(五)在其他因私活动中发生,既属于社会管理范畴又属于个人行为、完全由社会或者个人承担责任的。

社会事故由总队认定,由消防救援局核定。

第五十五条  依据责任认定情况,事故通常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一)消防救援队伍各级单位或人员承担责任的事故,属责任事故;

(二)消防救援队伍各级单位和人员均不承担责任的事故,属非责任事故;

(三)社会事故属非责任事故。

 

第十章常见事故防范

第五十六条  各级应当严密组织灭火救援行动和执勤训练工作,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安全制度和相关安全要求,加强安全防护,防止因组织不力、指挥失误、操作不当、防范不严等原因导致灭火救援和执勤训练事故发生。

第五十七条  各级应当重视车辆交通事故防范,教育督促所属消防救援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严格车辆动用、乘载和驾乘人员管理,严格落实车辆检查、保养等制度,防止人为因素导致车辆交通事故发生。

第五十八条  各级应当严格遵守消防装备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突出装备采购、仓储、使用、改进改装、维修、检测检验、报废等重要环节的安全管理,确保装备的稳定性、可靠性、安全性,防止因质量缺陷或者操作不当、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装备事故发生。

第五十九条  各级组织实施船艇航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船艇安全使用管理相关规定,严守船艇操作规程,加强航道安全监控,保持船艇航行安全,防止因组织不力、操纵不当等原因导致船艇事故发生。

第六十条  各级组织实施直升机、无人机等飞行器的航空飞行活动,应当遵守飞行安全使用管理相关规定,严密组织飞行指挥和保障,及时正确地处置异常空情,防止因指挥失误、操纵不当等原因导致飞行事故的发生。

第六十一条  各级应当加强所属消防救援人员的管控,严禁私自到江、河、湖、海等水域游泳、洗澡、捕鱼、漂流,防止因管控不严导致溺水事故的发生。

第六十二条  各级应当加强卫生防疫和预防中毒常识的宣传教育,严格落实卫生防疫管理制度和安全检测措施,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排查和演练,落实防止因教育不到位、管理不善导致卫生防疫和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六十三条  各级应当加强营区安全环境建设,落实训练塔、厨房、财务室等重点部位的人防、技防、物防手段,防止因失控漏管导致触电、火灾、坠落等事故的发生。

第六十四条  各级应当结合任务、驻地环境和季节变化,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中暑、冻伤等其他事故和自然灾害的防范,防止发生人员伤亡、装备和设施损毁、财产损失。

第六十五条  总队以上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安全管理实际需要,制定事故防范的具体细则。

 

第十一章  事故报告统计

第六十六条  事故报告统计,应当严肃认真、实事求是,遵循及时、准确、详实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隐情不报或者误报、瞒报、延报。

第六十七条灭火救援事故、执勤训练事故由各级作战训练(特种灾害救援)或者承担相关职能的处(科)室负责报告与统计;车辆交通事故、溺水事故、中毒事故、触电事故、坠落事故由各级队务或者承担相关职能的处(科)室负责报告与统计;船艇事故、飞行事故、装备事故、卫生防疫事故、火灾事故由各级后勤装备或者承担相关职能的处(科)室负责报告与统计;其他事故和社会事故视事故情节、管理责任由承担相关职能的处(科)室负责报告与统计。

各级队务或者承担安全管理职能的处(科)室应当每年对本单位发生事故情况进行汇总,于1月10日前逐级上报至消防救援局队务处。

第六十八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初始信息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及时上报,主要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人员伤亡和直接损失等,并明确报告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随后掌握和查证的事故情况,应当随时续报。

第六十九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的事故等级标准,按照下列时限和要求上报事故情况;

(一)一般事故、较大事故,应当在24小时内报至消防救援局;

(二)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应当在2小时内报至消防救援局。

社会事故的报告时限和要求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事故报告应当采取电话、传真、网络等形式逐级上报,也可多级同报或者越级报告,必要时也可通过指挥中心直报至消防救援局。

第七十一条  事故统计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死亡(失踪)人员情况,主要包括死亡(失踪)人员的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年月、入队(工作)年月、单位、职务等基本信息,以及死亡(失踪)原因和遇难位置;

(二)受伤人员情况,主要包括伤情分类、损伤部位、损伤程度、医疗救治机构;

(三)直接经济损失,主要包括装备、物资、财产损失和伤亡人员赔偿、补偿,以及事故救援、伤员救治的各项消耗。

第七十二条  社会事故应当单独列项统计,不计入单位事故总数。

 

第十二章  事故应急处置

第七十三条 发生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财产损失的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优先救治伤员、组织人员疏散和脱险,抢救装备、物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态扩大,消除不良影响,并保护事故现场。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单位首长应当立即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七十四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和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自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

第七十五条 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应当严密控制事故现场,划定危险区和安全区,合理安排警戒力量。

第七十六条 参加事故应急处置的单位,应当周密组织装备、器材、物资、通信、交通、技术、经费、法律等保障,保证事故应急处置顺利开展。

第七十七条 未经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最高指挥员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事故现场采访、拍照、摄像。事故情况需要公开发布的,由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最高指挥员按照规定实施。

 

第十三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一节  事故调查

第七十八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重在查明原因、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充分运用信息化智能化等现代技术手段,做到证据可靠、结论可信、事故经过可复现。

第七十九条  事故调查通常按照隶属关系和下列权限规定组织实施:

(一)一般事故,由支队组织调查;

(二)较大事故,由总队组织调查;

(三)重大以上事故,由消防救援局组织调查。

各级机关发生事故,由承担管理职能的处(科)室负责组织事故。根据需要,上级可以直接组织实施属于下级权限的事故调查。

第八十条  组织事故调查,可以根据需要成立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人数通常为,一般事故3人、较大事故5人、重大事故7人、特大事故9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增加或者减少事故调查组人员。

通常情况下,灭火救援事故、执勤训练事故的事故调查由各级作战训练(特种灾害救援)或者承担相关职能的处(科)室负责牵头组织;车辆交通事故、溺水事故、中毒事故、电事故、坠落事故的事故调查由各级队务或者承担相关职能的处(科)室负责牵头组织;船艇事故、飞行事故、装备事故、卫生防疫事故、火灾事故的事故调查由各级后勤装备或者承担相关职能的处(科)室负责牵头组织;其他事故和社会事故的事故调查视情节、管理责任由承担相关职能的处(科)室负责牵头组织。

根据需要,具有事故调查权限的单位领导应当指派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协助事故调查。

第八十一条  事故调查时限通常为,一般事故10日、较大事故15日、重大事故20日、特大事故30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事故调查组派出单位批准。

第八十二条  事故调查通常采取下列方法进行;

(一)勘查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摄像、测量、标记,组织数据采集、残骸碎片搜集、痕迹提取、样本采集、残骸状态分析等;

(二)座谈询问,分别与事故现场目击者、发生事故单位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座谈,个别询问事故当事人;

(三)查阅资料,调阅活动计划、安全预案、客观记录等资料,查看要事日记、行车记录、训练日志、航泊日志、飞行日志等原始记录;

(四)情景再现,运用模拟试验、参数判读、专家论证等手段,排列事故链,动态复原事故经过;

(五)综合分析,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汇总、梳理掌握的各种证据,作出调查结论;

(六)组织听证,重大事故、特大事故调查终结前,根据需要召开由发生事故单位的领导、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听证会,由调查组工作人员陈述事故经过、直接原因和初步结论,必要时现场询问相关人员,核实事故调查结论。

第八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调查进展,及时向派出单位主要领导报告人员伤亡情况、器材装备情况、发生事故单位情况、事故救援情况、事故定性情况、善后处理情况。

第八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完成事故调查后,应当向派出单位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经过以及相关背景,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环境、情形,人员伤亡、装备和设施损毁、财产损失;

(二)事故定性以及致因分析,包括基本结论、事故等级、事故类别,认定事故责任性质,裁定涉事人员责任;

(三)事故直接原因、间接原因、教训以及暴露的主要问题;

(四)事故调查相关附件,包括事故现场示意图、情景再现动画以及与事故直接关联的其他资料。

第八十五条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消防救援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失(泄)密、自杀以及涉消负面舆情等案(事)件的,应当及时交由纪检监察、机要、组织教育、新闻宣传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延伸调查。

第八十六条  支队以上单位应当针对发生的事故以及存在的倾向性问题,或者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情况,及时向所属指战员进行通报。发生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危害特别巨大的事故,消防救援局视情全国通报。

 

第二节  善后处理

第八十七条 组织事故善后处理,应当妥善处理死亡人员遗体,及时清理、登记、移交死亡人员遗物。

第八十八条  发生事故单位应当组织心理专家做好所属人员和伤亡人员亲属的心理疏导工作。

第八十九条  伤亡人员所在大队以上单位,应当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发生事故单位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及其亲属的安抚工作。

第九十条  各级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做好抚恤、评烈、评残、赔偿、补偿等工作。

第九十一条  发生事故单位应当客观、准确地评估因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装备和设施损毁、财产损失,妥善处理后续遗留问题,积极消除对社会或者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迅速恢复正常秩序。

 

第三节  责任追究

第九十二条  发生责任事故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九十三条 对造成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因组织领导工作缺失、规章制度不落实、监管不到位等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酿成事故的,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原因、后果,以及具体情形、责任大小、影响程度,追究发生事故单位相关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追责范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五条  发生事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弄虚作假、隐情不报或者误报、漏报、延报事故情况的;

(二)组织应急救援不力,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三)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的;

(四)破坏事故现场、销毁相关证据、违规发布事故信息的;

(五)包庇事故责任人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九十六条  发生事故特别是灭火救援事故、执勤训练事故,非因失职渎职、指挥错误、处置失当和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造成的,可以视情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九十七条  事故责任追究由组织事故调查单位的相关职能部门,以事故调查结论为基本依据,进行责任认定,提出处理意见,由纪检监察部门具体承办。

 

第十四章 表彰奖励

第九十八条 各级应当坚持“严格标准、按绩施奖;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对在安全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九十九条  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组织机构健全。安全委员会、安全管理小组、群众性安全组织、班安全员等各级安全组织健全完善,安全工作领导有力,推进有部署、落实有措施。

(二)职责分工明确。逐级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严格,各级领导和各类人员职责明确清晰,机关部门、内设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

(三)制度体系健全。灭火作战、执勤训练、车辆装备、手机网络等领域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开展部署、检查督导、奖惩激励以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完善。

(四)教育训练经常。安全教育形式多样、载体丰富;各条线、岗位安全训练和安全培训开展经常,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明显增强,识险避险处险能力显著提高。

(五)防范措施严密。常态化开展安全形势分析、安全工作检查、安全风险评估等工作,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扎实有力,重点人员、重点时段、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管控措施严密。

(六)安全基础扎实。信息化、智能化的技防手段运用广泛,各类安防设施设备功能完善、实用可靠,安全文化氛围浓厚,熏陶引领作用发挥明显,营区安全环境良好。

第一百条  在灭火作战、应急救援、执勤训练等工作中,及时发现和正确处理重要险情,保证完成任务或者避免重大损失,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一百零一条 消防救援局每年开展消防救援队伍安全工作先进单位表彰评比活动,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总队、支队进行表彰;各总队、支队应当对年度安全工作先进单位进行评比表彰。

第一百零二条 被消防救援局表彰为消防救援队伍安全工作先进单位的,给予下列奖励:

(一)安全工作先进总队,划拨100万元安全工作专项经费;安全工作先进支队,划拨20万元安全工作专项经费;

(二)连续3年被评为安全工作先进总队的,报请集体三等功一次;连续5年被评为安全工作先进支队的,报请(记)集体三等功一次。

第一百零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消防救援队伍安全工作先进总队”表彰对象:

(一)发生等级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刑事案件的;

(三)因管理教育、防范不到位,发生自杀事件的;

(四)发生严重违纪案件的;

(五)发生严重失(泄)密事件的;

(六)发生非责任事故,造成指战员死亡、牺牲人数超过总队编制数0.5‰的;

(七)因社会事故或涉消舆情事件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八)发生其他严重影响队伍安全稳定的案(事)件的。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四条  除特别指出外,本规定中“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本数。

第一百零五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因推进重大改革措施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新的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各消防研究所、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及消防救援队伍直接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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