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安全教育: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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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赌网贷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借贷

 

时  间:2023年12月11日

地  点:学习室

授课人:张 恒

参加人:大队部全体队员

 容:

同志们今天我们开展关于非法借贷的安全教育,希望同志们能从中吸取教训,远离非法网贷,下面我现进行案例学习。

一、案例学习

一是某公安局原网警大队政治教导员陶某某向管理对象无偿借款案,2010年5月,陶某某在明知翁某某帮助他人刷卡套现的行为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不及时予以制止,并向翁某某无偿借款10万元用于归还其个人贷款。2010年7月,陶某某还款5万,剩余5万直至2012年3月才归还。此外,陶某某还存在其他违规违纪问题。2019年3月,陶某某受到开除党籍、撤职处分。

二是某国土资源所原所长王某某向管理服务对象无偿借款案件,2014年,王某某担任某国土资源所副所长(主持工作)期间,在巡查中发现辖区内“印心精舍”房屋擅自占用林地未批先建问题,先后六次向房屋负责人无偿借款合计人民币235000元。2014年底,该违建行为被执法卫片拍摄和上级督办后,才依法处罚。2017年8月,王某某受到记过处分并被免去其某国土资源所所长职务。

三是某镇原副镇长林某某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案,2016年9月至2018年5月,某镇人民政府原副镇长林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或职务上的影响,多次向本镇辖区内的村干部、企业主和工程承包人借款,合计借款金额547000元。截止立案时,部分借款未归还。2019年3月,林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陶某某身为中共党员、人民警察,在知道翁某某涉嫌违法犯罪情况下,本应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进行处置,然而陶某某因债务缠身,利用职务便利,向涉案人员动起“歪脑筋”,向其无偿借款。对于翁某某来说,能借此机会逃过法律制裁,便同意借款,并且还通过刷卡套现帮助陶某某做存款积分流水。陶某某不正确履职,反而利用职权影响,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谋取私利,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损害职务行为廉洁性,破坏人民警察形象,其行为构成违反廉洁纪律错误。

案例二:正常的借贷关系是基于一定的感情、以相互信任为基础,没有职务上的必然联系,但是党员干部利用公职人员的身份向管理服务对象无偿借款就有待思量,其本质是利用本人的职权和职务影响力谋取私利。该案中,王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某国土资源所副所长(主持工作),负责某镇土地审批、违建调查处理等工作,本应认真履行国家赋予的权力和工作职责,对辖区内出现的未批私建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可他却置政策法规于不顾,把制度规定当成“稻草人”,在处理该房屋违建问题上多次给予关照,无偿向违建对象借款,最终导致该违章建筑合法化。这是一种权与利的交换关系,是一种以职权谋利的行为,应坚决予以查处和纠正。

案例三:林某某作为中共党员、某镇政府副镇长,为归还个人银行贷款、信用卡欠款等债务,以资金周转为名,向其管辖范围内的村干部、企业主和工程承包人借款。因借款对象村干部、企业主和工程承包人等属于林某某的管理服务对象,与其职权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关联,不排除将来有利用职权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损害职务廉洁性。因此,这种借贷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活动有着本质区别。林某某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多次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其行为侵犯了职务廉洁性,构成廉洁纪律违纪。

三、延伸思考

(一)违规借贷行为是如何界定的?

公职人员是否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实施借贷行为,是否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否侵犯了职务行为廉洁性,是认定是否违规违纪的主要依据。具体标准如下:

1.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无息、低息(年利率低于借贷时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类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向他人借款,可认定为违规借贷。

2.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向他人出借资金,若年利率超过借贷时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类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可认定为违规借贷。

3.公职人员与管理服务对象、下属进行资金借贷或要求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侵犯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可认定为违规借贷。

4.为他人的借款提供有偿担保,其本质上与向他人筹资再出借较为类似。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提供有偿担保的,可认定为违规参与借贷。

5.公职人员长期多次为多人(不包括亲属)提供有偿担保的,可视为从事担保经营,属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

6.公职人员明知他人非法集资仍参与借贷,是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参与者,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属违法行为。

7.公职人员未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自身合法财产向他人出借资金,年利率超过36%(月息超过三分)的,为非正常民间借贷,法律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其行为有损公职人员形象,可能干扰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可认定为违规借贷。

8.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属违法行为。

(二)规定准则学习

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违规借款物行为和违规借贷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看,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和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问题比较突出,影响恶劣,侵害了党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导致权力滥用,或者引发权钱交易。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经常打着“借用”的旗号,违规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企业、管理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更有甚者,通过民间借贷大肆获取利益变相受贿,并堂而皇之地认为这些都不是大问题,不属于违纪。比如,有的长期借用私营企业主住房;有的长期借用私营企业主高档汽车;有的通过向私营企业主放贷等方式获取大额收益。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示好,本行为实际上出借的是手中的权力,本质是公权的异化和滥用。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党员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本款以“借用”为前提,有归还的本意,并没有占有的故意。本行为达到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处分;对于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者组织处理等。第二款规定的是党员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本行为实质是以借贷等金融活动方式从事营利性活动,强调已经获取大额回报,并存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要结合是否有获利的目的、获利数额大小、持续时间长短,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等因素综合考虑。如果获取了大额回报,并确定影响了公正执行公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相关人员谋利,则可能认定为受贿,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要结合出借目的是否属于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获取利益,借款利率是否确实高于当地当时群众对外借款的一般利率,借用人当时有没有明显的借款需求,借用人是出于对党员职务、身份方面的考虑而借贷,还是为谋求或感谢党员的帮助而同意其要求等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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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仁得 发表于 2024/4/10 11:30:27|只看作者 5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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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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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恒强 发表于 2024/4/10 11:26:12|只看作者 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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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的借贷关系是基于一定的感情、以相互信任为基础,没有职务上的必然联系,但是党员干部利用公职人员的身份向管理服务对象无偿借款就有待思量,其本质是利用本人的职权和职务影响力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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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 童 发表于 2024/4/10 11:17:21|只看作者 沙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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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是否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实施借贷行为,是否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否侵犯了职务行为廉洁性,是认定是否违规违纪的主要依据。具体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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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财贵 发表于 2024/4/10 9:33:25|只看作者 沙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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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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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林林 发表于 2024/4/10 9:23:53|只看作者 沙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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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看,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和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问题比较突出,影响恶劣,侵害了党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导致权力滥用,或者引发权钱交易。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经常打着“借用”的旗号,违规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企业、管理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更有甚者,通过民间借贷大肆获取利益变相受贿,并堂而皇之地认为这些都不是大问题,不属于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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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龙 发表于 2024/4/10 9:17:03|只看作者 沙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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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违规借款物行为和违规借贷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看,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和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问题比较突出,影响恶劣,侵害了党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导致权力滥用,或者引发权钱交易。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经常打着“借用”的旗号,违规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企业、管理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更有甚者,通过民间借贷大肆获取利益变相受贿,并堂而皇之地认为这些都不是大问题,不属于违纪。比如,有的长期借用私营企业主住房;有的长期借用私营企业主高档汽车;有的通过向私营企业主放贷等方式获取大额收益。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示好,本行为实际上出借的是手中的权力,本质是公权的异化和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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