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路消防救援站2.5组织学习内务条令 第九章 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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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条令 第九章  工作制度

 间:2024年2月5日

 点:视频会议室  

授课人:王克佳

参加人员:东山路消防救援站全体救援人员

第一节    

第七十八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必须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保持常备不懈和指挥不间断,保证及时、有效应对紧急情况,维护内部秩序和保障安全。

(一)大队以上单位建立领导值班制度;

(二)支队以上单位建立机关值班制度;

(三)大队、站(中队)建立值班和值日制度;

(四)指挥中心、战勤保障、培训基地、车场、医疗、停机坪、厨房等,建立专业值班和值日制度。

(五)各级建立值班单位制度,飞行单位建立战备机组值班制度。

第七十九条  值班单位由支队以上单位或者单独驻防的大队、站(中队)根据上级指示指定。值班人员、装备器材的数量根据需要确定。

值班单位必须熟悉战备执勤方案,保持规定的战备状态;进行训练或者其他活动不得远离驻地,保证一声令下,立即行动。

值班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换班。换班时间由支队以上单位主官规定。换班后,接班单位领导应当向上级报告。

第八十条  值班领导及各级、各类单位值班员职责,由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按照本条令的规定,依据任务、机构编制等情况分别明确。

第八十一条  站(中队)应当指派值日员。值日员由消防员轮流担任,受站(中队)值班员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看管营房、营具和设备;

(二)维护室内外卫生;

(三)纠察队容风纪;

(四)接待来队人员,并负责登记。

第八十二条  一切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值班人员因事离开值班岗位时,必须有代理人,并将自己所去的地点和时间,报告上级值班员或者值班领导。各类值班(值日)人员应当佩带值班(值日)臂章。臂章由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制发。

第八十三条  各类值班、值日必须建立交接班制度。

大队以下单位值班员交接班,通常每周组织1次,由单位主官组织;站(中队)值日员和其他专业值班、值日的交接班,通常每日组织1次,由站(中队)值班员组织。

值班领导和机关值班的交接班,由消防救援局和森林消防局按照本条令的规定,结合实际分别明确。

第八十四条  交接班和换班时,如果发生意外情况,以交班人员为主进行处置,待处置完毕再交接班或者换班。

 

第二节  营区警卫

第八十五条  单独驻防的站(中队)级以上单位,应当设置营门警卫人员;营门应当结合实际设置岗亭,划定警戒线,设置警示牌和通信、照明、监控、报警、拦阻等设施设备;营门警卫人员的数量和装具的携带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营区警卫人员通常由队伍内部人员担任,有条件的也可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社会化保障方式组织营区警卫。

第八十六条  营区警卫人员不容侵犯。一切人员必须执行营区警卫人员按照相关规定所提出的要求。

第八十七条  营区警卫人员执行下列守则:

(一)按照规定着装和配带装具;

(二)熟悉任务和警卫区域内的地貌、地物等情况,熟练掌握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法,熟记并正确使用信号;

(三)时刻保持警惕和高度戒备,严密监视警卫区域;

(四)精神饱满,姿态端正,不得有任何影响队伍形象和警卫任务的行为;

(五)向接班人员交代执勤情况、上级的指示和哨位的装备器材。

第八十八条  营门警卫人员,应当检查出入营门人员的证件和队容风纪;指引外来人员到传达室办理登记手续;维护营门秩序,调整指挥机动车辆出入营门;根据需要检查人员携带和车辆运载的物品;发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三节  行政会议

第八十九条  站(中队)行政会议:

(一)班务会,每周召开1次,由班长主持,通常星期日晚饭后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小时,主要是检查小结一周的工作;

(二)分队务会,根据需要召开,由分队长主持,班长、副班长参加,研究本分队工作;

(三)站(队)务会,每月至少召开1次,由站(中队)主官主持,班长以上人员参加,通常包括分析完成任务、开展训练、政治教育、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总结、讲评,研究布置工作;

(四)指战员大会,每月或者一个工作阶段召开1次,由站(中队)主官主持,全体指战员参加,主要是站(中队)主官向全体指战员报告工作,传达和布置任务,发扬民主,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九十条  大队以上单位的行政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单位主官主持。参加会议人员,由单位主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四节  请示报告

第九十一条  请示

对本单位无权决定或者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请示通常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逐级进行。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

上级对下级的请示应当及时答复。

第九十二条  报告

下级应当主动向上级报告情况。

各级应当逐日向上级报告一日工作情况。发生事故、案件和遇到特殊情况立即报告。执行重要任务时,及时报告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

报告通常逐级进行,必要时也可以越级报告。

 

第五节  内务设置

第九十三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内务设置应当利于战备,方便工作、学习、生活,因地制宜,整齐划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杜绝形式主义。

第九十四条  站(中队)宿舍和各类库(室、场、馆)内物品、设施、设备等的放置,集中居住的由支队以上单位统一;分散居住的由站(中队)或者大队统一。

干部使用的卧具应当与消防员一致。

第九十五条  机关办公室的办公桌椅、文件柜、书柜(架)、计算机、电话等设施设备的摆放,以及图表的张贴(悬挂),应当整齐有序。支队以上单位应当统一本级机关的办公室设置。

第九十六条  院校学员队的内务设置,参照本条令关于站(中队)内务设置的规定执行。

 

第六节  登记统计

第九十七条  基层单位应当认真做好登记统计,真实、准确、及时、规范地填写本、五簿、三表、一册”。六本,即《站(中队)要事日记》《站(队)务会记录本》《党支部会议记录本》《团支部工作记录本》《消防指战员委员会记录本》《文件管理登记本》;五簿,即《训练登记簿》《训练器材、教材登记簿》《营产、公物管理登记簿》《伙食管理登记簿》《装备器材登记簿》;三表,即《周工作安排表》《训练月统计报表》《一周食谱表》;一册,即《人员名册》。

“六本、五簿、三表、一册”由应急管理部有关部门统一式样和监制。具备条件的基层单位,可以按照规定式样进行电子文档登记统计。

基层单位的其他登记统计,由应急管理部另行规定。

第九十八条  站(中队)值班员每日就寝前应当按照《站(中队)要事日记》规定的内容进行登记统计。

第九十九条  站(中队)主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登记统计填写情况,对《站(中队)要事日记》填写情况应当每日检查并签字。

 

第七节  请假销假

第一百条  消防救援人员外出,必须按级请假,履行审批手续,按时归队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出;在执勤、执行任务和操课(工作)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

消防救援人员因公或者因私出国(境)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报批。

第一百零一条  请假1日以内的(不离开驻地,不在外住宿),消防员由站(中队)主官批准;干部由直接领导批准。

严格按照比例控制请假外出人数。休息日和节假日站(中队)外出人员占现有人数的比例:担负战备值班任务的一般不超过15%;不担负战备值班任务的一般不超过20%。

消防员请假外出时,由值班员负责登记,检查着装和仪容,交代注意事项;归队后,必须向值班员销假。值班员应当将外出人员的归队情况,报告站(中队)主官。

第一百零二条  请假1日以上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支队级副职以上干部由直接领导批准,大队级正职以下干部由支队级单位主官批准,消防员由大队级单位主官批准并报支队级单位备案;机关、院校、科研机构的干部由直接领导批准;

(二)对符合探亲(休假)条件的消防员救援人员,应当根据单位任务、人员在位率和工作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分批给予安排;

(三)干部或者消防员按照规定已经探亲或者休假的,一般不再准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请假时,其假期不得超过10日;

(四)请假人员外出,直接领导应当向其交代外出期间注意事项,规定归队时间;请假人员归队后,必须向直接领导销假并汇报外出情况。

第一百零三条  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者,应当予以追究。

第一百零四条  对伤、病人员,根据伤、病情况或者医务人员的建议,给予半休或者全休。

第一百零五条  各级应当建立探亲(休假)计划报备和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定期检查、通报落实情况。

不得随意中途召回探亲(休假)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中途召回的,剩余探亲(休假)时间应当安排补休。

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或者工作需要时,请假、探亲(休假)的人员应当立即归队。

 

第八节  查铺查哨

第一百零六条  站(中队)应当组织进行查铺查哨,每夜不少于2次;其中1次必须在熄灯后2小时至次日起床前1小时之间进行,通常由干部实施。野外驻训、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必要情况时,应当增加查铺查哨次数。

大队、支队适时组织查铺查哨,并不定期地检查查铺查哨制度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讲评。

集中居住的大队,可以统一组织所属干部查铺查哨。

第一百零七条  查铺查哨的内容

(一)人员在位和睡眠情况;

(二)服装、装备器材的放置是否符合战备要求;

(三)取暖设备是否符合防火和防煤气中毒的要求;

(四)营区警卫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五)重要部位的安全情况。

第一百零八条  查铺时,动作要轻,不影响人员睡眠。查铺查哨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每次查铺查哨的情况,应当进行登记。

第九节  留营住宿和轮休

第一百零九条  大队、站(中队)在位的干部和消防员,应当留营住宿,消防员不得单人居住。在不影响人员在位率以及执行任务和管理的前提下,干部和消防员在配偶来队探亲规定的留住期间,可以到家属临时来队住房住宿。女消防救援人员怀孕和哺乳期间,家在驻地的可以回家住宿,家不在驻地的可以安排到公寓住房住宿。

第一百一十条  大队、站(中队)的干部和消防员,在符合战备工作有关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轮休。具体实施办法由消防救援局和森林消防局,结合实际分别制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干部、消防员轮休的计划与组织,应当结合单位的工作任务需要,同时兼顾干部和消防员个人及家庭实际,统筹实施。遇有紧急任务,干部、消防员应当停止轮休,立即归队。

 

第十节  工作交接

第一百一十二条  消防救援人员在调动工作或者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时,必须将自己负责的工作情况和掌管的文件、材料、证件、器材、装备等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

移交前,直接领导应当指定接管人。交接时,双方在场认真清点,必要时由领导主持。交接后,双方在交接登记册(表)上签字。

第一百一十三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制单位调离原建制、调防或者撤销建制时,必须按照上级指示进行交接。

交接通常在上级机关监督下进行,应当严密组织,严格手续,严防物资经费丢失、损坏和私分、变卖、贪污、盗窃等问题的发生。交接后双方分别写出专题报告并附交接登记册(表)上报。

 

第十一节    

第一百一十四条  点验是对各级单位编制、实力、战备和安全状况的全面清点和检验。大队、站(中队)每年应当进行1至2次点验。新招录消防员入营、消防员退出队伍时,应当对个人物品进行点验。

其他需要点验的时机由支队级以上单位根据情况确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点验的内容

(一)执行编制的情况;

(二)装备和物资的数量、质量、保管、维修、保养情况;

(三)人员的健康和卫生状况;

(四)装备、物资“三分四定”落实情况和携行能力;

(五)个人物品。

第一百一十六条  点验的组织和程序

(一)点验通常由本单位主官或者上级机关组织实施。上级机关组织实施时,应当成立点验小组,到所属基层单位直接实施,或者监督实施;

(二)点验前,应当进行动员,宣布点验的具体内容、范围、规定和纪律;

(三)接到点验号令,按照规定携带个人的携行装备、物品到指定地点集合;主持点验的领导下达点验命令,宣布点验方法和要求后开始点验;通常先对人员和携行的装备、物品进行点验,尔后对运行、储存的物品和大型装备等进行点验,并填写各种登记册(表);

(四)点验结束后,主持点验的领导应当组织召开会议进行总结讲评;机关应当向上级呈送书面报告。

第一百一十七条  点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情况,妥善处理。对个人私存的公物、涉密载体和淫秽物品等必须予以收缴,并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第十二节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来队人员的接待

(一)对来队的人员,应当热情接待,验明证件,查清身份,问明来意,进行登记;

(二)操课(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因私事会客,特殊情况需会客时由直接领导批准;

(三)消防救援人员会客时,必须严守相关规定,未经允许不得留客人在营区内住宿;

(四)消防救援人员会见国(境)外人员,按照相关外事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临时来队消防救援人员亲属的接待

(一)消防救援人员亲属来队,单位领导应当安排消防救援人员与亲属团聚;消防救援人员直系亲属临时来队,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安排车辆到临近的车站、码头、机场接送站;

(二)家不在单位驻地的消防救援人员,直系亲属可来队探亲,通常在单位招待所或者家属临时来队住房留住,留住时间:配偶一般不超过45日,其他直系亲属一般不超过10日;如因特殊情况配偶需延长留住时间的,应当经支队级以上单位主官批准,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日;

(三)消防救援人员非直系亲属一般不得留营住宿,因特殊情况需留营住宿时,消防员的,由站(中队)级单位主官批准;干部的,由直接领导批准。

对在单位驻地附近从事经商和劳务活动的消防救援人员亲友,不得留营住宿,不得为其经商和劳务活动提供方便。

 

第十三节  证件和印章管理

第一百二十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证件是证明消防救援队伍人员身份,依照法律规定享受国家和社会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的荣誉和相应待遇的有效证件。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学员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休证》。

第一百二十一条  《干部证》《消防员证》《学员证》《退休证》等证件封皮、证芯由应急管理部政治部统一印制,由总队级以上单位、消防救援院校的政治机关按规定制发。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严禁转借、复制、伪造、涂改,防止遗失和损坏。

第一百二十三条  消防救援人员在职务、消防救援衔、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或者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时,必须及时上交原证件,换发新证件。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被开除、辞退时,必须收缴其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证件以及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制发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一百二十四条  遗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证件,应当及时报告制发机关。需补发时,经制发机关审查批准后补发。

第一百二十五条  消防救援人员办理和留存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印章的刻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呈报批准,并在指定处刻制,严禁私刻公章。

使用印章必须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认真登记,严格用印监督。严禁利用公章谋私和开具空白信。

第一百二十七条  印章应当专柜存放,专人保管。印章丢失必须及时上报,严加追究,并通报有关单位。新刻制的印章,经制发单位留存印章底样备案后方可以启用;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当上缴制发单位,按照规定保存、归档或者销毁。

 

第十四节    

第一百二十八条  消防救援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保密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一百二十九条  秘密载体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严格审批、清点、登记、签字等手续。在演习、会议、宣传以及与对外交往等活动中,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一百三十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情况,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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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海 发表于 2024/6/11 10:00:14|只看作者 4 楼
周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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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保密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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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 发表于 2024/5/3 19:28:45|只看作者 沙 发
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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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看管营房、营具和设备; (二)维护室内外卫生; (三)纠察队容风纪; (四)接待来队人员,并负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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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波 发表于 2024/4/10 10:58:27|只看作者 沙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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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门警卫人员,应当检查出入营门人员的证件和队容风纪;指引外来人员到传达室办理登记手续;维护营门秩序,调整指挥机动车辆出入营门;根据需要检查人员携带和车辆运载的物品;发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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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才 发表于 2024/2/23 14:57:32|只看作者 沙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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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定历 发表于 2024/2/5 8:25:51|只看作者 沙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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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门警卫人员,应当检查出入营门人员的证件和队容风纪;指引外来人员到传达室办理登记手续;维护营门秩序,调整指挥机动车辆出入营门;根据需要检查人员携带和车辆运载的物品;发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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