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路消防救援站2.26组织学习内务条令 第十一章 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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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条令 第十一章  日常管理

 间:2024年2月26日

 点:视频会议室  

授课人:王克佳

参加人员:东山路消防救援站全体救援人员

第十一章  日常管理

第一节  日常训练管理

第一百三十八条  各级应当加强训练管理工作,把实战化贯穿渗透于训练管理全过程各领域,坚持战训一致、训管结合,坚持依法治训、按纲施训,端正训风、演风、考风,从实战需要出发从难从严组训,确保人员、内容、时间、质量落实。

第一百三十九条  各级应当严格落实训练基本制度,以训促管,以管促训,正规训练秩序,强化作风养成。

第一百四十条  各级应当树立正确安全观,坚决克服以牺牲战斗力为代价消极保安全,坚决杜绝无视安全风险违规施训,大胆训练、科学训练、安全训练。

 

第二节  零散人员管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  各级领导、机关应当加强对单独执行任务人员、探亲(休假)人员、公勤人员、伤病员、免职人员、退出(退休)待安置人员等的管理教育,使他们保持良好的形象和严格的作风纪律,自觉维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荣誉。

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单独执行任务的人员,其上级领导、机关应当根据任务性质、时限和所处环境,明确责任、提出要求、交代注意事项,并掌握人员思想和工作情况,及时给予帮助、指导和解决实际问题;2人以上执行任务时,应当根据任务性质、人员数量组成临时班、组,并指定班长、组长;执行重要任务或者10人以上执行任务时,应当指定干部负责;

消防救援人员单独执行任务时,应当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按照上级意图,积极完成任务,并主动与上级领导、机关保持联系;时间较长时,应当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一百四十三条  探亲(休假)人员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执行,并与单位保持联系,保证有紧急战备任务时能够及时召回;单位领导应当向探亲(休假)人员提出要求,交代注意事项;消防救援人员在探亲(休假)期间应当按照要求主动向单位报告探亲(休假)情况;处理家庭纠纷和其他纠纷时,应当依法办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勤人员应当按照编制配备,不得超编或者占用;公勤人员的选用由使用单位考察推荐,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机关职能部门办理调入手续;重要岗位的公勤人员应当经过政审后方可以调入;不合格的公勤人员应当及时调换;公勤人员通常集中居住、统一管理教育;公勤人员应当遵守作息时间,坚持一日生活制度,除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外,应当参加早操、操课等集体活动。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免职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进行领导和管理,掌握思想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免职人员应当遵守各项制度要求,自觉参加集体学习、教育等活动,认真完成领导赋予的各项任务。

第一百四十六条  对退出(退休)待安置人员,其上级领导、机关应当提出明确要求、交代注意事项,并掌握待安置人员的思想和安置情况,及时给予帮助、指导和解决实际问题;待安置人员应当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主动与上级领导、机关保持联系,并定期汇报思想和安置情况,遇到重要问题及时报告。

第一百四十七条  伤病员到医院住院前,消防员由站(中队)主官,干部由直接领导交代注意事项,提出具体要求,必要时派人护送;对长期住院者,应当适时看望;伤病员住院期间,必须遵守医院的规定,服从管理,所在单位应当主动了解伤病员的病情以及住院期间的表现,出院时通常派人将其接回;出院人员和外出看病就诊后的人员,必须及时直接返回所在单位,不得私自回家或者绕道他地。

疗养人员的管理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节  财务和伙食管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单位领导必须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实物验收、资产登记、账目公布、财务交接等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

第一百五十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单位领导必须重视伙食管理,分工专人负责,科学调剂伙食,保证营养均衡,讲究色香味形,提高饭菜质量,改善就餐环境,节约食物、燃料和用水,关心伤病员的饮食,尊重少数民族指战员的饮食习惯,保证伙食达到规定的食物定量标准。

第一百五十一条  基层伙食单位设厨房值班员,由副班长和指定的消防员轮流担任。厨房值班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验收购买的食物,并在单据上签字;

(二)监督按照就餐人数做饭,在给养逐日消耗登记凭证上签字,并在食堂设置的经济民主栏或者电子屏幕上公布当日消耗,必要时可以向全体人员解释说明;

(三)督促炊事人员按时做好饭菜并留样;

(四)督促炊事人员搞好个人卫生,检查并协助搞好食堂卫生;

(五)通知炊事人员做病号饭和给执勤、外出人员留饭。

第一百五十二条  食堂应当保持清洁,有消毒、防蝇、防鼠、防虫和流水洗手、洗碗设备。炊事用具用后必须洗净,放置有序。食物的采购、制作、存放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实行配餐、自助餐或者分餐制度。公用餐具和个人餐具,必须洗净、消毒,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

第一百五十三条  支队级以上单位每半年对基层单位的炊事人员进行1次健康检查,发现传染病和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诊治。

第一百五十四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单位,有条件的也可实行饮食社会化保障。饮食社会化保障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伙食管理机制,加强对伙食质量、价格、卫生等方面的监督。

 

第四节  车辆使用管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车辆编配用途、性能和规定的动用数量、行驶区域使用,按照规定组织车辆初驶、封存、启封、保养和检查,准确掌握车辆的动用、数量、质量、车公里消耗和维护保养等动态情况。

第一百五十六条  驾驶消防救援任务专用车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车辆使用管理有关规定,随身携带身份证件、驾驶证、行驶证。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不得公车私用,不得作为个人固定用车,不得用于探亲、休假、旅游等非公务活动。

 

第五节  装备器材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装备器材管理的有关法规制度,加强日常管理,防止装备丢失、损坏、锈蚀、失效和霉烂变质,保证装备器材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第一百五十九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单位应当经常进行爱护装备器材和管理、使用装备器材的教育。除结合训练、任务进行教育外,在新招录消防员入职、改(换)装、年度装备器材普查等时机,必须进行专业教育,增强各级人员爱护装备器材的意识,掌握维护保养、保管、检查和正确使用的方法。

第一百六十条  支队级以上单位领导对所属主要装备器材、大队级以下单位主官对所属装备器材,应当熟悉其基本性能、数量、质量情况和日常管理要求。站(中队)以下单位的人员,对配发或者分管的装备器材,应当会操作使用、会检查、会维护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

装备器材的保管、维护保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六十一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单位应当加强对训练器材、教具和设备的管理,严格落实保管制度,认真维护保养,适时检查,正确使用,防止丢失和损坏。

第一百六十二条  装备器材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装备的类型、数量、质量、完好率、在航率、制度落实情况和存在问题等。班每周、分队每半月、站(中队)和大队每月、支队每季度检查1次;班、分队的检查与维护保养一并进行。总队每年普查1次装备器材,由单位分管领导主持,业务部门组织实施。装备器材除定期检查外,在使用前和使用后,必须进行检查。

装备器材的技术性能检查(检测、测试),通常与装备器材的维护保养一并进行。

第一百六十三条  装备器材的使用

(一)必须按照编配用途和技术性能使用装备器材,按照规定填写装备履历书、证明书等;

(二)必须掌握装备器材的技术性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

(三)装备器材不得挪作他用,严禁擅自动用非职掌的装备器材;

(四)封存的装备器材,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动用;紧急情况下动用,应当经直接领导批准,并及时向批准封存的上级报告;

(五)注意节约装备器材和其他物资;

(六)已批准退役、报废的装备器材,应当严格管理、单独存放并作出标志,不得继续使用;对于能够拆件利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权限审批,严禁擅自拆卸。

第一百六十四条  根据任务、所处条件和装备器材数量,按照实用、安全、坚固、环保、节能的要求,设置相应装备器材场区;不便于设装备器材场区的单位,应当执行装备器材场区的有关规定。

 

第六节  移动电话和国际互联网的使用管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消防救援人员使用公网移动电话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执行涉密任务时使用公网移动电话;

(二)严禁将公网移动电话带入涉密场所;

(三)严禁使用公网移动电话谈论、传输、处理和存储涉密信息;

(四)严禁将公网移动电话联接涉密计算机;

(五)严禁在涉密公务活动中使用公网移动电话录像、录音、拍照和开启定位功能。

其他具有录像、录音、拍照和定位功能的公网移动终端使用管理,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基层单位人员在由个人支配的时间,可以使用公网移动电话。具体使用时机和管理办法,由支队以上单位结合实际制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使用国际互联网的日常管理,抓好上网登记、终端管理、保密检查、技术服务等制度的落实。

 

第七节  营区管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所属单位应当按照正规化的要求加强营区管理,教育指战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自觉遵纪守法,讲究文明,维护良好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保证营区安全、整洁。

第一百六十九条  营区管理应当以营院为单位组织实施。不同建制单位同驻一个营区时,由共同的上级单位指定单位负责组织管理。

营区内的行政办公区和家属生活区应当相对独立,实行分区管理。支队级以上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家属生活区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八节  安全管理

第一百七十条  各级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安全法规制度,建立健全各类安全问题防范和处置机制,防止和减少事故,及时妥善处理安全问题。

第一百七十一条  各级应当教育训练所属人员掌握常见事故防范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及有关规定,做好车辆交通事故、工程作业事故、火灾事故、溺水事故、坠落事故、触电事故、中毒事故、飞行事故、船艇事故、装备器材事故、爆炸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事故和自然灾害的防范。

第一百七十二条  各级应当严格落实安全分析制度,研究安全管理状况,查找薄弱环节,制定完善安全预案,采取有效对策措施。

总队级以及相当等级单位每半年,支队级单位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组织1次安全分析。组织重大活动、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时,或者在敏感特殊时期、季节更替、环境改变、人员变动等时机,应当及时进行专题分析。

第一百七十三条  支队级以上单位应当对组织重大活动、执行危险性任务面临的安全风险适时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或者规避风险。

第一百七十四条  各级应当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报告和通报安全检查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认真纠治整改。

总队每半年,支队每季度,大队以下单位每月,应当组织1次综合检查。针对安全管理中的倾向性问题或者重大安全隐患,适时组织专项检查。

第一百七十五条  发生事故、案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查明原因,正确处理,不得弄虚作假、隐情不报、急情缓报、重情轻报。

 

第九节  职业健康防护

第一百七十六条  各级应当严格执行消防救援人员健康保护相关规定,加强健康管理,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健康检查、疾病防护、心理卫生服务等活动,增强消防救援人员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第一百七十七条  按照规定对消防救援人员进行健康检查,通常每年进行1次,并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对查出患有疾病的人员,应当及时治疗,不适宜继续工作的,及时报请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安排其退出消防救援队伍。

第一百七十八条  消防救援人员患病应当及时将病情报告直接领导,经批准后前往就医,由经治医师决定门诊、住院或者回队治疗,并根据病情开具相关证明。对急症病人,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

第一百七十九条  各级领导应当重视消防救援人员疗养工作,严格落实疗养计划。疗养机构应当加强组织实施疗养人员的预防保健、伤病治疗、功能康复,以及健康鉴定、生理和心理及救生训练等疗养保障工作。

第一百八十条  各级应当重视训练和任务中的卫生安全与防护,遵循医学科学规律,合理安排训练科目与强度,加强卫生防护指导,预防和减少训练伤、职业损伤。

第一百八十一条  各级应当重视心理卫生服务工作,做好心理教育、心理测评、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等,确保人员心理健康。对有严重心理疾患的消防救援人员应当及时送诊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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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海 发表于 2024/6/11 9:59:33|只看作者 沙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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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领导、机关应当加强对单独执行任务人员、探亲(休假)人员、公勤人员、伤病员、免职人员、退出(退休)待安置人员等的管理教育,使他们保持良好的形象和严格的作风纪律,自觉维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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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 发表于 2024/5/3 19:30:38|只看作者 沙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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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单位领导必须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实物验收、资产登记、账目公布、财务交接等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 第一百五十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单位领导必须重视伙食管理,分工专人负责,科学调剂伙食,保证营养均衡,讲究色香味形,提高饭菜质量,改善就餐环境,节约食物、燃料和用水,关心伤病员的饮食,尊重少数民族指战员的饮食习惯,保证伙食达到规定的食物定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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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波 发表于 2024/4/10 10:55:34|只看作者 沙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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