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南路消防救援站3月7日业务理论学习(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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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竣尧 发表于 2024/4/8 |只看楼主|倒序浏览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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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灭火救援业务理论学习

第二章    

    第九条  消防救援局政治部在安全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综合性安全问题防范和日常安全管理;

(二)组织指导综合性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拟制;

(三)组织协调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安全建设;

(四)协调督导安全风险评估和重难点问题整改治理;

(五)组织指导安全检查和安全监管;

(六)组织、协调、指导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报告;

(七)负责汇总事故登记统计;

(八)上级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  消防救援局灭火救援指挥部在安全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作战训练领域安全问题防范;

(二)组织指导作战训练领域安全教育和训练;

(三)组织指导作战训练领域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拟制;

(四)组织、协调、指导作战训练领域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参与配合安全风险评估和重点难点问题整改治理;

(六)参与配合安全检查和安全监管;

(七)负责作战训练领域的事故报告和登记统计;

(八)上级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消防救援局机关各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管理相关工作,负责本领域的事故报告和登记统计,组织指导本领域的安全教育训练、安全建设、安全监管和重难点问题整改治理以及事故调查和处理,参与安全管理规划计划、制度拟制、检查督导。

第十二条  总队、支队政治部或者承担相关职能的部门牵头组织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协调督导重难点问题整改治理;其他部门、处(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主官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安全管理法规制度和上级安全管理指示;

(二)掌握本单位风险点、危险源分布等安全管理情况;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四)领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基础建设;

(五)领导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管理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分管领导协助主官组织领导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管理,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支队以上单位应当成立由本单位首长、分管领导、有关业务处(科)室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大队以下单位应当成立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的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抓好安全管理各项工作的落实。各级应当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管理组织,经常开展安全竞赛、安全评比、安全自查与互查等群众性安全活动。

短期集训、培训以及独立执行任务的临时机构,应当设立临时安全组织。

第十五条  班应当指定安全员。安全员由消防员骨干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安全规定、常识;

(二)督促本班人员遵守安全规定;

(三)检查维护和熟练操作安全设施设备;

(四)及时报告事故苗头,制止不安全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  安全教育与训练

第十六条  各级机关部门、处(科)室应当结合业务工作,分领域、分系统、分专业、分层次开展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增强全体人员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和素质。

第十七条  安全教育主要包括安全法规教育、安全常识教育、安全理论教育、安全警示教育等内容,通常运用集中授课、专题研讨、经验交流、案例分析、现场观摩、心理疏导、知识竞赛、媒体宣传等方法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各级应当将安全教育贯穿业务工作和队伍管理的全过程,采取定期教育和随机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打牢消防救援人员安全发展的思想基础。定期教育应当列入年度教育训练计划,总队每半年、支队每季度、大队以下单位每月不少于1次。随机教育应当结合执勤战备、安保执法、作战训练等业务工作进行。组织重大活动、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或者在敏感特殊时期、季节更替、环境转变、人员变动,以及出现倾向性安全问题、发生事故等时机,必须进行针对性随机安全教育。

第十九条  安全训练主要包括安全防护技能训练、安全操作技能训练、应急避险训练、自救互救训练等内容。各级应当根据本单位安全管理实际,针对执行任务时可能遇到的险情,采取典型案例推演、特情处置训练、模拟仿真训练、心理拓展训练等方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各级机关部门、处(科)室应当结合业务培训开展安全训练,使所属人员熟悉各项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器材装备,养成严格遵守安全规定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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