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路消防救援站4.15组织学习?《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处分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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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克佳 发表于 2024/4/16 |只看楼主|倒序浏览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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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处分条令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4

第三章   处分的条件 8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 16

第五章   处分的实施 18

第六章   复核、申诉 21

第七章   附   则 2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训词精神,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纪律建设,规范对消防救援人员的处分工作,用铁的纪律打造铁的队伍,巩固和提高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适用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对违法违纪的消防救援人员给予处分的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对消防救援人员处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给予消防救援人员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纪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纪为准绳,给予的处分与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四条   给予消防救援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对受到处分的消防救援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消防救援衔。

第六条   消防救援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消防救援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八条    对消防救援人员的处分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前款规定的处分种类,依次以警告为最轻处分,开除为最重处分。

降级,即降低消防救援衔级工资档次。如果受处分的消防救援人员衔级工资档次为最低档次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撤职,即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职级,同时至少降低一级领导职务、管理指挥职级和专业技术等级。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消防救援人员,如果本人为站(中队)级副职、四级助理员、专业技术十四级干部或者预备消防士,可给予降级处分。

第九条   消防救援人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消防救援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领导职务、管理指挥职级和专业技术等级;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降级的,按照规定降低消防救援衔级工资档次。被撤职的,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其中原任领导职务的,原则上转任管理指挥职级干部或专业技术干部。

第十一条   消防救援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违纪事实的;

(三)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违纪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第十二条   消防救援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条令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消防救援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违纪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第十三条   消防救援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一)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违纪,应当受到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违纪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四条   消防救援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

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消防救援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十五条   消防救援人员同时有两个以上需要予以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处分的,可以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处分期。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十六条   消防救援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根据各自在违法违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纪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机关、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违纪或者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消防救援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录用为消防救援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

对被开除的消防救援人员,原有领导职务、管理指挥职级、专业技术等级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优待。

第十九条   消防救援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第二十条   已经退休的消防救援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条令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消防救援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章    处分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四)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五)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六)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七)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第二十二条   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二)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组织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五)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第二十七条   擅自离队、旷工或者无故逾假不归,三日以内的,予以警告;累计四日以上七日以内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累计八日以上三十日以内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连续超过十五日或者累计超过三十日的,予以开除。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

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等消防器材装备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在值班、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的;

(二)在灭火救援战斗行动中,作战消极、临阵畏缩的;

(三)接到人民群众报警求助后,无故不出警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

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

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

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三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包庇黑恶势力活动的,予以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

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第三十五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情节较重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侮辱、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部属的;

(二)消极怠工,无故不参加学习、工作、训练、执勤等的;

(三)出租、出售或者违反规定出借消防器材装备、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

(四)违反证件、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法规制度、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损失的;

(六)违反规定处置固定资产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或者网络上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盗窃、诈骗公私财物的;

(三)打架斗殴或者参加聚众闹事的;

(四)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

(五)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七)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八)调戏、侮辱妇女或者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吸食、注射毒品,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第四十条   违反规定饮酒,或者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操作消防器材装备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四十一条   参与赌博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在工作时间赌博的,予以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屡教不改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组织赌博或者挪用公款赌博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依照本条令第三十四条规定予以处分。

第四十二条   消防救援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影响消防救援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

 

第四十三条   消防救援人员违法违纪,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给予消防救援局和森林消防局正职、副职干部处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四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对下列消防救援人员实施处分:

(一)总队级正职、副职干部;

(二)一、二级专员;

(三)专业技术四、五、六、七级干部。

第四十六条   消防救援局对下列消防救援人员实施处分:

(一)消防救援局机关支队级正职、一级督导员、专业技术八级以下干部和消防员;

(二)消防救援队伍高级消防员。

第四十七条   森林消防局对下列消防救援人员实施处分:

(一)森林消防局机关支队级正职、一级督导员、专业技术八级以下干部和消防员;

(二)森林消防队伍支队级正职、一级督导员、专业技术八级干部和高级消防员。

第四十八条   消防救援队伍总队级单位对下列消防救援人员实施处分:

(一)支队级正职、副职干部和大?%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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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海 发表于 2024/6/11 9:54:43|只看作者 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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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学习 消防救援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领导职务、管理指挥职级和专业技术等级;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降级的,按照规定降低消防救援衔级工资档次。被撤职的,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其中原任领导职务的,原则上转任管理指挥职级干部或专业技术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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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健 发表于 2024/5/14 9:06:06|只看作者 7 楼
王兴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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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领导职务、管理指挥职级和专业技术等级;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降级的,按照规定降低消防救援衔级工资档次。被撤职的,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其中原任领导职务的,原则上转任管理指挥职级干部或专业技术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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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 发表于 2024/5/3 19:37:00|只看作者 6 楼
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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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森林消防局机关支队级正职、一级督导员、专业技术八级以下干部和消防员; (二)森林消防队伍支队级正职、一级督导员、专业技术八级干部和高级消防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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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遥 发表于 2024/4/26 15:20:19|只看作者 5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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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消防人员,我们应当遵守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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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陪陪 发表于 2024/4/26 14:57:27|只看作者 4 楼
刘陪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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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学习明白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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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才 发表于 2024/4/19 15:33:16|只看作者 沙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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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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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健 发表于 2024/4/19 15:23:47|只看作者 沙 发
王兴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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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学习明白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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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凯旋 发表于 2024/4/16 16:09:18|只看作者 沙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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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对被开除的消防救援人员,原有领导职务、管理指挥职级、专业技术等级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优待。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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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波 发表于 2024/4/16 15:36:01|只看作者 沙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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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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