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飘 | 发表于 2024/8/16 |只看楼主|倒序浏览楼 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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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条令 第四章 内部关系31-32条 第三十一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干部、消防员依据行政职务和消防救援衔级,构成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关系。在行政职务上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在行政职务上未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消防救援衔级高的是上级,消防救援衔级低的是下级,消防救援衔级相同的是同级。上级应当关心、爱护和严格管理下级。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同级之间应当在上级领导下,互相尊重,密切配合,团结协作。
命令下达后,应当及时检查下级的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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