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广路消防站8月19号组织学习《内务条令》 第七章 对外交往(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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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宇 发表于 2024/8/20 |只看楼主|倒序浏览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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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所属单位和人员在与队伍外人员交往中必须遵纪守法,坚决维护国家和队伍的形象。

第六十三条  消防救援人员不得与非法组织和非法刊物以及有关人员发生联系。

第六十四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所属单位和人员经支队级以上单位批准,方可以参加队伍以外单位、团体、机构组织的非营利性文艺、体育竞赛等活动。

第六十五条  消防救援人员不得接受对工作有影响的宴请和礼品馈赠,不得参加非政府组织的剪彩、庆典等活动。

第六十六条  消防救援人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网络营销、传销、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商业广告、企业形象代言和教学活动,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备从事证券期货交易、购买彩票。

第六十七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所属单位和人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不正当的服务和保护。

第六十八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所属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新闻采访纪律,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经批准接受采访时,不得超出规定的内容和范围。

第六十九条  消防救援人员不得擅自与国(境)外人员交往。经批准与国(境)外人员交往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境)外执行任务的消防人员,应当尊重所在国家(地区)的宗教和风俗习惯。

第七十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所属单位和人员执行任务,应当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群众利益。

第七十一条  组织消防救援人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从实际出发,尊重个人意愿,不得以社会公益为由侵犯消防救援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消防救援人员应当自觉抵制有害信息的侵蚀,不得收听、收看国(境)外有政治性问题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节目,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不得编造、散布政治谣言和其他有政治性问题的信息,不得编造、散布危害公共安全和违背社会公德的信息,不得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违法乱纪和有损队伍形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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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潜 发表于 2024/8/24 9:31:50|只看作者 沙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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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自觉抵制有害信息的侵蚀,不得收听、收看国(境)外有政治性问题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节目,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不得编造、散布政治谣言和其他有政治性问题的信息,不得编造、散布危害公共安全和违背社会公德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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