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祖权 | 发表于 2024/8/23 |只看楼主|倒序浏览楼 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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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条例》
第五章 安全设施保障第二十五条 各级领导和机关应当重视安全设施建设,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改进和完善安全条件,为安全工作提供可靠保障。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工程建设计划。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物品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审查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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