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宇 | 发表于 2024/8/26 |只看楼主|倒序浏览楼 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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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国家应急救援骨干力量,实行24小时驻勤备战。 第七十四条 工作日通常保持8小时工作(操课)和8小时睡眠,并规定起床、早操、洗漱、开饭、课外活动和点名时间。双休日和节假日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安排休息。 第七十五条 作息时间表由支队级以上单位按照本条令的规定,依据季节、任务和驻地环境等情况制定。不同建制的单位同驻一个营区时,作息时间表由级别高的单位制定,级别相同时应当协商统一制定。 第七十六条 年度节假日安排,依据国家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有关规定和通知执行。节假日期间值班、执勤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人员,任务结束后,通常安排补休。 第七十七条 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各级机关、基层单位一日生活制度,由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按照本条令的规定,结合实际分别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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