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飘 | 发表于 2024/8/27 |只看楼主|倒序浏览楼 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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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条令:第四章 内部关系33-35条
第三十三条 下级对上级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上级未改变命令时,仍须坚决执行。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急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时,应当根据上级总的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机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向上级报告。 下级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上级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报。 第三十四条 消防救援人员临时离开原单位到其他单位工作时,应当接受所到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并定期向原单位报告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不同单位的消防救援人员在共同执行任务时,通常由上级指定负责人领导和指挥;未指定负责人的,由行政职务高的负责领导和指挥;一时难以区别行政职务高低时,由非专业技术消防救援衔高的负责领导和指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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