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宾路消防救援站8月16日条令学习

阅读:5 | 回复:0
胡弟洪 发表于 2024/8/30 |只看楼主|倒序浏览楼 主
的头像
699 743
性别 话题 回复
指挥长;
积分 5215
发送站内信
关键词:

内务条令

第四章  内部关系31-32条

第三十一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干部、消防员依据行政职务和消防救援衔级,构成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关系。在行政职务上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在行政职务上未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消防救援衔级高的是上级,消防救援衔级低的是下级,消防救援衔级相同的是同级。上级应当关心、爱护和严格管理下级。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同级之间应当在上级领导下,互相尊重,密切配合,团结协作。


第三十二条  上级有权对下级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下达命令的上级应当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上级。
命令下达后,应当及时检查下级的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分享到:
| 更多
本文地址:http://www..com/Atricle/Details/35925